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
2024-02-16 (2023-12-27)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5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3月2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2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13-020004 事由:一、T01製程應為連續式操作,112年12月27日稽查時現場加藥機、鼓風機與放流泵等開關卻顯示為停止狀態,且硫酸加藥槽內無硫酸,113年1月2日接續112年12月27日稽查,現場於M01爐石堆置場X101(廠內稱為A、廠區平面配置圖為桶料區)設有斜坡洗車台與沉砂池,且使用回收水,不足部分再以自來水補充,惟核准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並未登載,且未於廢(污)水處理設施前設置進流水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以上情節,涉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及第12條第1項規定。 二、112年12月27日督察時發現該廠回收水進出流量計、委託處理廢水流量計、D01流量計儀表外雖有保護箱並上鎖,惟在流量計儀表旁發現有斷路器(breaker)開關(督察時為開啟且流量計顯示為計數狀態),113年1月2日督察時,現場原本流量計旁斷路器(breaker)皆已拆除。 |
否 |
限2024-03-2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5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02-16 (2024-01-02)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3月29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13-020003 事由:一、未將水淬爐石進料地下坑道廢水收集陰井之廢水,登載於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沉砂池與pH調整池(T01-01~T01-03)實際上均為連通,與核准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內容不符,以上情節,涉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 二、資料勾稽部分:查111年1月至6月資料,回收至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回收水使用量合計為504立方公尺,申報期間每日平均為2.78453立方公尺,111年7月至12月期間,回收至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回收水使用量合計為629立方公尺,申報期間每日平均為3.418478立方公尺,均超過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每日最大核准量2立方公尺。 |
否 |
限2024-03-2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11-18 (2019-08-22)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文號:20-108-110027 事由:查貴公司(台中廠)領有其他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程序(M01)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408-07號),本局於108年8月22日派員至貴公司(台中廠)執行稽查作業,查獲M01製程排放管道P101之污染源E102其107年度定檢未申報;E103之107年度PM2.5及戴奧辛定檢逾期申報;E103之105年度六價鉻、戴奧辛、粒狀物、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汞、鎘、鉛、鎳、砷、總鉻定檢逾期申報,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行為時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11-18 (2019-08-22)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文號:20-108-110028 事由:查貴公司(台中廠)領有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爐石研磨)程序(M03)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1149-02號),本局於108年8月22日派員至貴公司(台中廠)執行稽查作業,查獲M03製程排放管道P301之108年度戴奧辛、PM2.5及106年度六價鉻、戴奧辛定檢逾期申報,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行為時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12-25 (2018-08-30)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7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7-120023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處分對象有誤,另立永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事由:案係本局接獲民眾陳情派員於107年8月30日16時10分至陳情地點(本市小港區沿海三路62、64號)稽查,發現陳情地點係為貴公司之爐石貯存堆置場,嗣進入查察,發現廠區內堆置約莫10萬9千噸轉爐石,因雨水沖刷,致逕流廢水未妥善收集處理而流至鄰近之道路側溝造成污染,現場測得逕流廢水酸鹼值為12.25(標準限值為6-9),排放廢水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否 | 不須改善 |
672,000 不須繳納 |
2017-11-30 (2017-09-06)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自106年10月25日起停止作為、停止貯存、停工、停產。命停工(不得逕行物料進場),未取得本局准予試車檢測或取得操作許可證前不得逕行物料進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6-110057 事由:本局於106年9月6日派員至貴公司(安定化三場)(地址:臺中市梧棲區港口段344地號)執行稽查作業,貴公司(安定化三場)堆置場作業程序(M01)領有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設證字第0333-02號),本局於現場以雷射測距儀及測距輪測量現場粒狀污染物堆置量為13萬立方公尺,屬行政院環保署公告第5批應取得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惟貴公司(安定化三場)未取得操作許可證而逕行從事前述堆置作業,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因貴公司(安定化三場)已於106年10月25日提出操作許可申請,本局不另予限期改善。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6-05-24 (2016-03-08)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限期於105年6月24日前完成改善,請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提具檢測合格報告及具體改善措施(例如防制設備之操作參數修正等)送本局,屆期未提具檢測合格報告及具體改善措施者,視為未完成改善,自改善期限屆滿翌日起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105年06月2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文號:20-105-050007 |
否 |
限2016-06-2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5-12-23 (2015-03-3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1條 文號:40-104-120037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5-11-16 (2015-08-17)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文號:10-104-110001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