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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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4 (2019-07-16)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8-080010 事由:貴公司彰化營業所從事煤灰(R-1106)批發零售業務,係屬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規定,具有商業資格之再利用機構從事廢棄物再利用業務者,惟因無加工製造行為,故仍屬「事業廢棄物」,經本局108年7月16日於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IW&MS)勾稽結果顯示,貴公司自107年4月至12月進行再利用業務所收受之煤灰(R-1106),未依規定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流向。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6-07 (2018-03-26)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自本裁處書送達翌日起14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7-060013 事由: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7年3月26日來函資料所示,發現貴公司106年1月至12月飛灰(代碼:R-1106),前段收受聯單量(36,275.61噸)扣除後段清運聯單量(11,981.67噸)不相符,且不應將廢棄物申報為產品(34,742.21噸),上開異常情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