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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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8 (2021-01-02)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 法規: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文號:22-110-010017 陳情或撤銷結果:資料鍵入錯誤,管制編號點選錯誤,致誤開立110年1月28日高市環局噪處字第22-110-010017號裁處書,是以,該裁處書應予登錄註銷,並重新開立裁處。 事由:案經民眾陳情,本局派員於旨揭時段前往本市前鎮區一心二路192號對面稽查時,於施工周界外(判定位置:前鎮區愛群段2738-2地號)發現貴公司工地使用二台水泥灌漿車及五部預拌混凝土車動力機械正進行灌漿作業之妨礙安寧行為,且無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連續性或必要性工程之證明文件,上開行為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暨旨揭公告事項四:「營建工程於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及例假日十二時至十四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妨礙安寧之行為。」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 不須繳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