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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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5 (2024-07-12)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13-110007 事由:貴公司彰化營業所從事煤灰(R-1106)批發零售業務,係屬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規定,具有商業資格之再利用機構從事廢棄物再利用業務者,惟因無加工製造行為,故仍屬「事業廢棄物」,經本局113年7月12日派員現場稽查,貴公司自112年8月至113年5月進行再利用業務所收受之煤灰 (R-1106),未依規定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流向。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