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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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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05 (2025-04-0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2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5月0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14-050003 事由:廢水設施單元T01-03PH調整池回收水量未依規定紀錄  | 
                  否 | 
            限2025-05-0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2,000 尚未繳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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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2-20 (2024-10-15)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25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3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13-120009 事由:1.T01-1沉砂池、T01-2沉砂池及T01-3pH調整池等3個水污染防治處理單元,已無區隔作用,廢(污)水溢流混雜,量測廢(污)水 pH值為9.5。 2.113年10月15日下午洗車台水表累積值為27,645m3,與113年10月14日27,492m3相比,超過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核准使用量(90CMD)。 3.T01-01~T01-03往廠區邊界牆雨水溝量測pH值為7.9(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核准水質pH值為9-12)。  | 
                  否 | 
            限2025-03-2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2,500 無分期已繳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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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1-15 (2024-09-20)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1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3-110046 事由:貴廠其他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程序(M01)所屬之排放口(編號:P101)採集粒狀污染污染物代表性樣品,依排放管道中粒狀污染物採樣及其濃度之測定方法分析結果粒狀污染物濃度為418(mg/Nm3),已逾「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所定之排放管道粒狀污染物(重量濃度)排放標準值,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是 訴願駁回  | 
                  
            限2025-01-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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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07 (2024-07-02)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5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11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13-100002 事由:113年5月29日抽查緊急排放口前溝渠水質溫度為30.6度(核准水污染防治措施溫度為25-30度);113年3月29日抽查A4地下陰井水質pH值為8.9(核准水污染防治措施pH值為9-12);113年4月25日、4月26日、4月27日、5月28日、5月29日、5月31日、6月2日、6月7日、6月10日至14日操作報表中T01-09納管流量表累計量為151.0、212.6、221.2、135.4、175.5、133、228、181、161~250m3(核准水污染防治措施核准量為130CMD),以上情節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  | 
                  否 | 
            限2024-11-0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2,500 無分期已繳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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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5 (2020-09-2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2月0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9-110005 事由:案經本局於109年9月28日10時5分派員至貴廠(本市小港區沿海三路友成巷2號)會同建利環保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貴廠人員於所屬排放口(編號:P001)採集異味污染物代表性樣品1組,依異味污染物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NIEA A201.14A)分析結果空氣污染物異味污染物濃度值為2320,已逾「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異味污染物「排放管道」(高度:30公尺)排放標準值2000。  | 
                  否 | 
            限2021-02-0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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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3-26 (2008-10-24)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098-030011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