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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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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1 (2021-05-3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765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10月2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文號:30-110-090007 事由:本局派員於110年5月31日至貴院放流水(放流口)採樣,該樣品經本局委由行政院環保署許可環署環檢字第054號認可之檢測機構提送之水質樣品檢驗報告,其檢驗項目懸浮固體檢測值為51mg/L,超過法令限值30mg/L,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項之規定。 |
否 |
限2021-10-2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76,500 無分期已繳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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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7 (2020-02-0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第1項 文號:30-109-040009 事由:貴醫院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高市府環土排許字第00309-07號;有效期間:107年9月21日至112年8月14日止),應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3條第1項(略以):「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於每年1月底前,申報前一年7月至12月之資料;每年7月底前,申報當年1月至6月之資料...。」規定,於109年1月31日前,申報108年7月至12月資料。惟貴醫院遲於109年2月4日申報,已逾前述申報期限,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第1項:「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內容、頻率、方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廢(污)水處理設施之操作、放流水水質水量之檢驗測定、用電紀錄及其他有關廢(污)水處理之文件。」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