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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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2 (2017-05-3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令停工。限改日期:106年08月1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 文號:20-106-080004 事由:貴公司於本市小港區中鋼廠區煉焦東二路從事細焦碳篩選,經本局稽查人員於106年5月31日會同貴公司現場人員進行固定污染源現場查核,查現場堆置細焦碳計3堆(含原物料及成品)、設有乾燥爐、袋式集塵器設備及排放管道各1座,另乾燥爐加熱燃料使用重油;另查其105年度全年細焦碳處理量高達470,092噸,屬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然貴公司未取得設置及操作許可證逕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之規定。 |
否 |
限2017-08-1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