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
2018-11-05 (2018-09-18)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自文到之日起命貴廠停工,另貴廠已於107年4月25日向本局申請操作許可證,故不再通知限期改善。限改日期:107年12月07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7-110010 事由:貴廠於本市小港區同利路18號從事船體塗裝業業。本局稽查人員於107年9月18日執行稽查,依據貴廠提供106年有機溶劑總設計或實際用量為20公噸以上,且廠房面積大於50平方公尺及生產設備之馬力與電熱合計達2.25千瓦以上,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第六批第二類表面塗裝程序。本局稽查當日,現場塗裝作業操作中,貴廠未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前即逕行從事木製品家具表面塗裝作業,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 |
否 |
限2018-12-0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