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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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3 (2024-07-11) |
高雄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3-110033 事由:貴公司於本市小港區洲倉二路8號從事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01),經本局於113年7月11日派員至貴公司M01製程檢測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結果共計1個設備元件(元件編號:1130711-004、背景值:0.2ppm、檢測值:4,535ppm)洩漏淨檢值逾「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所訂之2,000ppm,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