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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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06 (2015-12-30)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 法規: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4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 文號:44-105-010014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違反明確性原則,另為適法之處分 |
不須改善 |
30,000 不須繳納 |
2016-01-06 (2015-12-30)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 法規: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4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 文號:44-105-010015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違反明確性原則,另為適法之處分 |
不須改善 |
30,000 不須繳納 |
2016-01-06 (2015-12-30)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 法規: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4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 文號:44-105-010016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違反明確性原則,另為適法之處分 |
不須改善 |
30,000 不須繳納 |
2016-01-06 (2015-12-30)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 法規: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4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 文號:44-105-010017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違反明確性原則,另為適法之處分 |
不須改善 |
30,000 不須繳納 |
2016-01-06 (2015-12-30)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 法規: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4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 文號:44-105-010019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違反明確性原則,另為適法之處分 |
不須改善 |
30,000 不須繳納 |
2016-01-06 (2015-12-30)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 法規: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4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 文號:44-105-010020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原處份撤銷,後續處分一併撤銷。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原處份撤銷,後續處分一併撤銷。 |
不須改善 |
30,000 不須繳納 |
2016-01-06 (2015-12-30)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 法規: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4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 文號:44-105-010021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違反明確性原則,另為適法之處分 |
不須改善 |
30,000 不須繳納 |
2016-01-06 (2015-12-31)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 法規: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4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 文號:44-105-010022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違反明確性原則,另為適法之處分 |
不須改善 |
30,000 不須繳納 |
2016-01-06 (2015-12-31)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 法規: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4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 文號:44-105-010023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違反明確性原則,另為適法之處分 |
不須改善 |
30,000 不須繳納 |
2016-01-07 (2015-12-31)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 法規: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4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 文號:44-105-010024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違反明確性原則,另為適法之處分 |
不須改善 |
30,000 不須繳納 |
2016-01-07 (2015-12-31)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 法規: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4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 文號:44-105-010026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違反明確性原則,另為適法之處分 |
不須改善 |
30,000 不須繳納 |
2016-01-07 (2015-12-31)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 法規: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4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 文號:44-105-010027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違反明確性原則,另為適法之處分 |
不須改善 |
30,000 不須繳納 |
2016-01-07 (2015-12-31)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 法規: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4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 文號:44-105-010028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違反明確性原則,另為適法之處分 |
不須改善 |
30,000 不須繳納 |
2016-01-07 (2015-12-31)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 法規: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4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 文號:44-105-010029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原處份撤銷,後續處分一併撤銷。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原處份撤銷,後續處分一併撤銷。 |
不須改善 |
30,000 不須繳納 |
2016-01-07 (2016-01-01)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 法規: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4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 文號:44-105-010030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違反明確性原則,另為適法之處分 |
不須改善 |
30,000 不須繳納 |
2016-01-07 (2016-01-01)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 法規: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4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 文號:44-105-010031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違反明確性原則,另為適法之處分 |
不須改善 |
30,000 不須繳納 |
2016-01-07 (2016-01-01)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 法規: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4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 文號:44-105-010032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原處份撤銷,後續處分一併撤銷。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原處份撤銷,後續處分一併撤銷。 |
不須改善 |
30,000 不須繳納 |
2016-01-07 (2016-01-01)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 法規: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4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 文號:44-105-010033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違反明確性原則,另為適法之處分 |
不須改善 |
30,000 不須繳納 |
2016-01-07 (2016-01-01)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 法規: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4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 文號:44-105-010034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違反明確性原則,另為適法之處分 |
不須改善 |
30,000 不須繳納 |
2016-01-08 (2016-01-01)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 法規: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4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 文號:44-105-010036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違反明確性原則,另為適法之處分 |
不須改善 |
30,000 不須繳納 |
2016-01-08 (2016-01-01)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 法規: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4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 文號:44-105-010037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違反明確性原則,另為適法之處分 |
不須改善 |
30,000 不須繳納 |
2016-01-08 (2016-01-02)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 法規: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4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 文號:44-105-010038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違反明確性原則,另為適法之處分 |
不須改善 |
30,000 不須繳納 |
2016-01-08 (2016-01-02)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 法規: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4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 文號:44-105-010039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違反明確性原則,另為適法之處分 |
不須改善 |
30,000 不須繳納 |
2016-01-08 (2016-01-02)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 法規: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4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 文號:44-105-010040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違反明確性原則,另為適法之處分 |
不須改善 |
30,000 不須繳納 |
2016-01-08 (2016-01-02)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 法規: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4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 文號:44-105-010041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違反明確性原則,另為適法之處分 |
不須改善 |
30,000 不須繳納 |
2016-01-08 (2016-01-02)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 法規: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4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 文號:44-105-010043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違反明確性原則,另為適法之處分 |
不須改善 |
30,000 不須繳納 |
2016-01-08 (2016-01-02)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 法規: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4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 文號:44-105-010044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原處份撤銷,後續處分一併撤銷。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原處份撤銷,後續處分一併撤銷。 |
不須改善 |
30,000 不須繳納 |
2016-01-08 (2016-01-02)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 法規: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4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 文號:44-105-010045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違反明確性原則,另為適法之處分 |
不須改善 |
30,000 不須繳納 |
2016-01-11 (2016-01-03)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 法規: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4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 文號:44-105-010046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違反明確性原則,另為適法之處分 |
不須改善 |
30,000 不須繳納 |
2016-01-11 (2016-01-03)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 法規: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4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 文號:44-105-010047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原處份撤銷,後續處分一併撤銷。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原處份撤銷,後續處分一併撤銷。 |
不須改善 |
30,000 不須繳納 |
2016-01-11 (2016-01-03)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 法規: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4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 文號:44-105-010048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違反明確性原則,另為適法之處分 |
不須改善 |
30,000 不須繳納 |
2016-01-11 (2016-01-03)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 法規: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4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 文號:44-105-010050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違反明確性原則,另為適法之處分 |
不須改善 |
30,000 不須繳納 |
2016-01-11 (2016-01-03)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 法規: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4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 文號:44-105-010051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違反明確性原則,另為適法之處分 |
不須改善 |
30,000 不須繳納 |
2016-01-11 (2016-01-03)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 法規: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4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 文號:44-105-010052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違反明確性原則,另為適法之處分 |
不須改善 |
30,000 不須繳納 |
2016-01-11 (2016-01-03)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 法規: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4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 文號:44-105-010053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違反明確性原則,另為適法之處分 |
不須改善 |
30,000 不須繳納 |
2016-01-13 (2016-01-04)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 法規: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4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 文號:44-105-010054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原處份撤銷,後續處分一併撤銷。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原處份撤銷,後續處分一併撤銷。 |
不須改善 |
30,000 不須繳納 |
2016-01-13 (2016-01-04)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 法規: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4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 文號:44-105-010055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違反明確性原則,另為適法之處分 |
不須改善 |
30,000 不須繳納 |
2016-01-13 (2016-01-04)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 法規: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4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 文號:44-105-010057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違反明確性原則,另為適法之處分 |
不須改善 |
30,000 不須繳納 |
2016-01-13 (2016-01-04)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 法規: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4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 文號:44-105-010058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違反明確性原則,另為適法之處分 |
不須改善 |
30,000 不須繳納 |
2016-01-13 (2016-01-04)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 法規: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4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 文號:44-105-010059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違反明確性原則,另為適法之處分 |
不須改善 |
30,000 不須繳納 |
2016-01-13 (2016-01-04)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 法規: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4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 文號:44-105-010060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違反明確性原則,另為適法之處分 |
不須改善 |
30,000 不須繳納 |
2016-01-13 (2016-01-04)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 法規: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4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 文號:44-105-010061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違反明確性原則,另為適法之處分 |
不須改善 |
30,000 不須繳納 |
2016-01-13 (2016-01-05)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 法規: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4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 文號:44-105-010062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違反明確性原則,另為適法之處分 |
不須改善 |
30,000 不須繳納 |
2016-01-13 (2016-01-05)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 法規: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4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 文號:44-105-010063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違反明確性原則,另為適法之處分 |
不須改善 |
30,000 不須繳納 |
2016-01-13 (2016-01-05)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 法規: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4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 文號:44-105-010064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違反明確性原則,另為適法之處分 |
不須改善 |
30,000 不須繳納 |
2016-01-13 (2016-01-05)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 法規: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4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 文號:44-105-010065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原處份撤銷,後續處分一併撤銷。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原處份撤銷,後續處分一併撤銷。 |
不須改善 |
30,000 不須繳納 |
2016-01-13 (2016-01-05)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 法規: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4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 文號:44-105-010067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違反明確性原則,另為適法之處分 |
不須改善 |
30,000 不須繳納 |
2016-01-13 (2016-01-05)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 法規: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4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 文號:44-105-010068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違反明確性原則,另為適法之處分 |
不須改善 |
30,000 不須繳納 |
2016-01-13 (2016-01-05)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 法規: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4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 文號:44-105-010069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違反明確性原則,另為適法之處分 |
不須改善 |
30,000 不須繳納 |
2016-01-13 (2016-01-06)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 法規: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4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 文號:44-105-010070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違反明確性原則,另為適法之處分 |
不須改善 |
30,000 不須繳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