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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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27 (2016-01-20)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 法規: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4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 文號:44-105-010187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原處分撤銷,後續處分一併撤銷。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違反明確性原則,另為適法之處分 |
不須改善 |
30,000 不須繳納 |
2016-01-27 (2016-01-20)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 法規: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4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 文號:44-105-010188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原處份撤銷,後續處分一併撤銷。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違反明確性原則,另為適法之處分 |
不須改善 |
30,000 不須繳納 |
2016-01-27 (2016-01-20)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 法規: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4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 文號:44-105-010189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原處分撤銷,按日連罰處分一併撤銷。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違反明確性原則,另為適法之處分 |
不須改善 |
30,000 不須繳納 |
2016-01-27 (2016-01-20)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 法規: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4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 文號:44-105-010190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原處份撤銷,後續處分一併撤銷。 |
不須改善 |
30,000 不須繳納 |
2015-11-20 (2015-11-09)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命立即停工,並限期於104年12月4日備齊相關申請文件提出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申請或降低物料堆置量至3,000立方公尺以下。限改日期:104年12月04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4-110012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無適法之處分 |
否 |
限2015-12-04前改善 不須改善 |
100,000 不須繳納 |
2015-12-11 (2015-11-25)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貴公司105年1月5日前於露裸區設置或採行任何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將按日連續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 文號:20-104-120006 陳情或撤銷結果:自行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原處分有疏失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擬重新檢視訴願決定書中尚有爭議部分。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5-12-11 (2015-11-25)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命立即停工,並限期於104年12月21日前備齊相關申請文件提出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申請或降低物料堆置量至3,000立方公尺以下。限改日期:104年12月21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4-120007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無適法之處分 |
否 |
限2015-12-21前改善 不須改善 |
100,000 不須繳納 |
2015-12-11 (2015-11-25)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貴公司105年1月5日前,於露裸區設置或採行任何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將按日連續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 文號:20-104-120008 陳情或撤銷結果:自行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原處分有疏失 認定事實未臻明確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擬重新檢視訴願決定書中尚有爭議部分。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5-12-11 (2015-11-25)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貴公司105年1月5日前,於露裸區設置或採行任何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將按日連續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 文號:20-104-120009 陳情或撤銷結果:自行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原處分有疏失 認定事實未臻明確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擬重新檢視訴願決定書中尚有爭議部分。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5-12-13 (2015-11-25)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貴公司105年1月5日前,於露裸區設置或採行任何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將按日連續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 文號:20-104-120010 陳情或撤銷結果:自行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原處分有疏失 認定事實未臻明確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擬重新檢視訴願決定書中尚有爭議部分。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5-12-13 (2015-11-25)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貴公司105年1月5日前,於露裸區設置或採行任何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將按日連續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 文號:20-104-120011 陳情或撤銷結果:自行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原處分有疏失 認定事實未臻明確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擬重新檢視訴願決定書中尚有爭議部分。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5-12-13 (2015-11-25)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貴公司105年1月5日前,於露裸區設置或採行任何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將按日連續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 文號:20-104-120012 陳情或撤銷結果:自行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原處分有疏失 認定事實未臻明確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擬重新檢視訴願決定書中尚有爭議部分。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6-01-07 (2016-01-06)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貴公司立即於露裸區設置或採行任何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完成改善,並檢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送達本局,經查驗結果認定完成改善者,以暫停日為按日連續處罰停止日,如未完成改善者,將續依法執行按日連續處罰。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 文號:20-105-010020 陳情或撤銷結果:自行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認定事實未臻明確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擬重新檢視訴願決定書中尚有爭議部分。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6-01-07 (2016-01-06)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貴公司立即於露裸區設置或採行任何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完成改善,並檢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送達本局,經查驗結果認定完成改善者,以暫停日為按日連續處罰停止日,如未完成改善者,將續依法執行按日連續處罰。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 文號:20-105-010022 陳情或撤銷結果:自行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認定事實未臻明確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擬重新檢視訴願決定書中尚有爭議部分。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6-01-07 (2016-01-06)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貴公司立即於露裸區設置或採行任何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完成改善,並檢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送達本局,經查驗結果認定完成改善者,以暫停日為按日連續處罰停止日,如未完成改善者,將續依法執行按日連續處罰。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 文號:20-105-010024 陳情或撤銷結果:自行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認定事實未臻明確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擬重新檢視訴願決定書中尚有爭議部分。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6-01-07 (2016-01-06)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貴公司立即於露裸區設置或採行任何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完成改善,並檢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送達本局,經查驗結果認定完成改善者,以暫停日為按日連續處罰停止日,如未完成改善者,將續依法執行按日連續處罰。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 文號:20-105-010026 陳情或撤銷結果:自行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認定事實未臻明確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擬重新檢視訴願決定書中尚有爭議部分。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6-01-07 (2016-01-06)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貴公司立即於露裸區設置或採行任何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完成改善,並檢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送達本局,經查驗結果認定完成改善者,以暫停日為按日連續處罰停止日,如未完成改善者,將續依法執行按日連續處罰。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 文號:20-105-010028 陳情或撤銷結果:自行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認定事實未臻明確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擬重新檢視訴願決定書中尚有爭議部分。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6-01-07 (2016-01-06)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貴公司立即於露裸區設置或採行任何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完成改善,並檢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送達本局,經查驗結果認定完成改善者,以暫停日為按日連續處罰停止日,如未完成改善者,將續依法執行按日連續處罰。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 文號:20-105-010030 陳情或撤銷結果:自行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認定事實未臻明確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擬重新檢視訴願決定書中尚有爭議部分。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6-01-07 (2016-01-07)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貴公司立即於露裸區設置或採行任何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完成改善,並檢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送達本局,經查驗結果認定完成改善者,以暫停日為按日連續處罰停止日,如未完成改善者,將續依法執行按日連續處罰。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 文號:20-105-010021 陳情或撤銷結果:自行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認定事實未臻明確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擬重新檢視訴願決定書中尚有爭議部分。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6-01-07 (2016-01-07)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貴公司立即於露裸區設置或採行任何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完成改善,並檢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送達本局,經查驗結果認定完成改善者,以暫停日為按日連續處罰停止日,如未完成改善者,將續依法執行按日連續處罰。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 文號:20-105-010023 陳情或撤銷結果:自行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認定事實未臻明確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擬重新檢視訴願決定書中尚有爭議部分。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6-01-07 (2016-01-07)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貴公司立即於露裸區設置或採行任何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完成改善,並檢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送達本局,經查驗結果認定完成改善者,以暫停日為按日連續處罰停止日,如未完成改善者,將續依法執行按日連續處罰。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 文號:20-105-010025 陳情或撤銷結果:自行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認定事實未臻明確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擬重新檢視訴願決定書中尚有爭議部分。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6-01-07 (2016-01-07)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貴公司立即於露裸區設置或採行任何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完成改善,並檢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送達本局,經查驗結果認定完成改善者,以暫停日為按日連續處罰停止日,如未完成改善者,將續依法執行按日連續處罰。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 文號:20-105-010027 陳情或撤銷結果:自行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認定事實未臻明確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擬重新檢視訴願決定書中尚有爭議部分。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6-01-07 (2016-01-07)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貴公司立即於露裸區設置或採行任何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完成改善,並檢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送達本局,經查驗結果認定完成改善者,以暫停日為按日連續處罰停止日,如未完成改善者,將續依法執行按日連續處罰。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 文號:20-105-010029 陳情或撤銷結果:自行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認定事實未臻明確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擬重新檢視訴願決定書中尚有爭議部分。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6-01-07 (2016-01-07)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貴公司立即於露裸區設置或採行任何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完成改善,並檢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送達本局,經查驗結果認定完成改善者,以暫停日為按日連續處罰停止日,如未完成改善者,將續依法執行按日連續處罰。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 文號:20-105-010031 陳情或撤銷結果:自行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認定事實未臻明確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擬重新檢視訴願決定書中尚有爭議部分。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6-01-11 (2016-01-08)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貴公司立即於露裸區設置或採行任何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完成改善,並檢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送達本局,經查驗結果認定完成改善者,以暫停日為按日連續處罰停止日,如未完成改善者,將續依法執行按日連續處罰。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 文號:20-105-010035 陳情或撤銷結果:自行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認定事實未臻明確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擬重新檢視訴願決定書中尚有爭議部分。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6-01-11 (2016-01-08)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貴公司立即於露裸區設置或採行任何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完成改善,並檢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送達本局,經查驗結果認定完成改善者,以暫停日為按日連續處罰停止日,如未完成改善者,將續依法執行按日連續處罰。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 文號:20-105-010038 陳情或撤銷結果:自行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認定事實未臻明確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擬重新檢視訴願決定書中尚有爭議部分。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6-01-11 (2016-01-08)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貴公司立即於露裸區設置或採行任何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完成改善,並檢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送達本局,經查驗結果認定完成改善者,以暫停日為按日連續處罰停止日,如未完成改善者,將續依法執行按日連續處罰。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 文號:20-105-010040 陳情或撤銷結果:自行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認定事實未臻明確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擬重新檢視訴願決定書中尚有爭議部分。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6-01-11 (2016-01-08)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貴公司立即於露裸區設置或採行任何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完成改善,並檢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送達本局,經查驗結果認定完成改善者,以暫停日為按日連續處罰停止日,如未完成改善者,將續依法執行按日連續處罰。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 文號:20-105-010042 陳情或撤銷結果:自行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認定事實未臻明確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擬重新檢視訴願決定書中尚有爭議部分。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6-01-11 (2016-01-08)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貴公司立即於露裸區設置或採行任何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完成改善,並檢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送達本局,經查驗結果認定完成改善者,以暫停日為按日連續處罰停止日,如未完成改善者,將續依法執行按日連續處罰。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 文號:20-105-010044 陳情或撤銷結果:自行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認定事實未臻明確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擬重新檢視訴願決定書中尚有爭議部分。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6-01-11 (2016-01-08)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貴公司立即於露裸區設置或採行任何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完成改善,並檢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送達本局,經查驗結果認定完成改善者,以暫停日為按日連續處罰停止日,如未完成改善者,將續依法執行按日連續處罰。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 文號:20-105-010045 陳情或撤銷結果:自行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認定事實未臻明確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擬重新檢視訴願決定書中尚有爭議部分。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6-01-18 (2016-01-09)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貴公司立即於露裸區設置或採行任何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完成改善,並檢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送達本局,經查驗結果認定完成改善者,以暫停日為按日連續處罰停止日,如未完成改善者,將續依法執行按日連續處罰。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 文號:20-105-010050 陳情或撤銷結果:自行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認定事實未臻明確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擬重新檢視訴願決定書中尚有爭議部分。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6-01-18 (2016-01-09)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貴公司立即於露裸區設置或採行任何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完成改善,並檢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送達本局,經查驗結果認定完成改善者,以暫停日為按日連續處罰停止日,如未完成改善者,將續依法執行按日連續處罰。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 文號:20-105-010053 陳情或撤銷結果:自行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認定事實未臻明確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擬重新檢視訴願決定書中尚有爭議部分。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6-01-18 (2016-01-09)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貴公司立即於露裸區設置或採行任何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完成改善,並檢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送達本局,經查驗結果認定完成改善者,以暫停日為按日連續處罰停止日,如未完成改善者,將續依法執行按日連續處罰。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 文號:20-105-010056 陳情或撤銷結果:自行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認定事實未臻明確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擬重新檢視訴願決定書中尚有爭議部分。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6-01-18 (2016-01-09)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貴公司立即於露裸區設置或採行任何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完成改善,並檢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送達本局,經查驗結果認定完成改善者,以暫停日為按日連續處罰停止日,如未完成改善者,將續依法執行按日連續處罰。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 文號:20-105-010059 陳情或撤銷結果:自行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認定事實未臻明確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擬重新檢視訴願決定書中尚有爭議部分。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6-01-18 (2016-01-09)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貴公司立即於露裸區設置或採行任何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完成改善,並檢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送達本局,經查驗結果認定完成改善者,以暫停日為按日連續處罰停止日,如未完成改善者,將續依法執行按日連續處罰。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 文號:20-105-010063 陳情或撤銷結果:自行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認定事實未臻明確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擬重新檢視訴願決定書中尚有爭議部分。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6-01-18 (2016-01-09)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貴公司立即於露裸區設置或採行任何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完成改善,並檢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送達本局,經查驗結果認定完成改善者,以暫停日為按日連續處罰停止日,如未完成改善者,將續依法執行按日連續處罰。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 文號:20-105-010067 陳情或撤銷結果:自行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認定事實未臻明確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擬重新檢視訴願決定書中尚有爭議部分。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6-01-18 (2016-0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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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貴公司立即於露裸區設置或採行任何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完成改善,並檢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送達本局,經查驗結果認定完成改善者,以暫停日為按日連續處罰停止日,如未完成改善者,將續依法執行按日連續處罰。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 文號:20-105-010051 陳情或撤銷結果:自行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認定事實未臻明確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擬重新檢視訴願決定書中尚有爭議部分。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6-01-18 (2016-01-10)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貴公司立即於露裸區設置或採行任何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完成改善,並檢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送達本局,經查驗結果認定完成改善者,以暫停日為按日連續處罰停止日,如未完成改善者,將續依法執行按日連續處罰。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 文號:20-105-010054 陳情或撤銷結果:自行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認定事實未臻明確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擬重新檢視訴願決定書中尚有爭議部分。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6-01-18 (2016-01-10)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貴公司立即於露裸區設置或採行任何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完成改善,並檢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送達本局,經查驗結果認定完成改善者,以暫停日為按日連續處罰停止日,如未完成改善者,將續依法執行按日連續處罰。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 文號:20-105-010057 陳情或撤銷結果:自行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認定事實未臻明確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擬重新檢視訴願決定書中尚有爭議部分。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6-01-18 (2016-01-10)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貴公司立即於露裸區設置或採行任何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完成改善,並檢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送達本局,經查驗結果認定完成改善者,以暫停日為按日連續處罰停止日,如未完成改善者,將續依法執行按日連續處罰。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 文號:20-105-010061 陳情或撤銷結果:自行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認定事實未臻明確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擬重新檢視訴願決定書中尚有爭議部分。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6-01-18 (2016-01-10)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貴公司立即於露裸區設置或採行任何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完成改善,並檢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送達本局,經查驗結果認定完成改善者,以暫停日為按日連續處罰停止日,如未完成改善者,將續依法執行按日連續處罰。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 文號:20-105-010064 陳情或撤銷結果:自行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認定事實未臻明確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擬重新檢視訴願決定書中尚有爭議部分。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6-01-18 (2016-01-10)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貴公司立即於露裸區設置或採行任何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完成改善,並檢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送達本局,經查驗結果認定完成改善者,以暫停日為按日連續處罰停止日,如未完成改善者,將續依法執行按日連續處罰。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 文號:20-105-010068 陳情或撤銷結果:自行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認定事實未臻明確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擬重新檢視訴願決定書中尚有爭議部分。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6-01-18 (2016-0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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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貴公司立即於露裸區設置或採行任何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完成改善,並檢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送達本局,經查驗結果認定完成改善者,以暫停日為按日連續處罰停止日,如未完成改善者,將續依法執行按日連續處罰。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 文號:20-105-010052 陳情或撤銷結果:自行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認定事實未臻明確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擬重新檢視訴願決定書中尚有爭議部分。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6-01-18 (2016-0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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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貴公司立即於露裸區設置或採行任何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完成改善,並檢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送達本局,經查驗結果認定完成改善者,以暫停日為按日連續處罰停止日,如未完成改善者,將續依法執行按日連續處罰。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 文號:20-105-010055 陳情或撤銷結果:自行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認定事實未臻明確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擬重新檢視訴願決定書中尚有爭議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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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6-01-18 (2016-01-11)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貴公司立即於露裸區設置或採行任何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完成改善,並檢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送達本局,經查驗結果認定完成改善者,以暫停日為按日連續處罰停止日,如未完成改善者,將續依法執行按日連續處罰。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 文號:20-105-010058 陳情或撤銷結果:自行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認定事實未臻明確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擬重新檢視訴願決定書中尚有爭議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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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6-01-18 (2016-0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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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貴公司立即於露裸區設置或採行任何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完成改善,並檢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送達本局,經查驗結果認定完成改善者,以暫停日為按日連續處罰停止日,如未完成改善者,將續依法執行按日連續處罰。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 文號:20-105-010062 陳情或撤銷結果:自行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認定事實未臻明確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擬重新檢視訴願決定書中尚有爭議部分。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6-01-18 (2016-01-11)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貴公司立即於露裸區設置或採行任何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完成改善,並檢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送達本局,經查驗結果認定完成改善者,以暫停日為按日連續處罰停止日,如未完成改善者,將續依法執行按日連續處罰。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 文號:20-105-010066 陳情或撤銷結果:自行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認定事實未臻明確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擬重新檢視訴願決定書中尚有爭議部分。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6-01-18 (2016-0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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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貴公司立即於露裸區設置或採行任何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完成改善,並檢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送達本局,經查驗結果認定完成改善者,以暫停日為按日連續處罰停止日,如未完成改善者,將續依法執行按日連續處罰。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 文號:20-105-010069 陳情或撤銷結果:自行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認定事實未臻明確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擬重新檢視訴願決定書中尚有爭議部分。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6-01-18 (2016-0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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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貴公司立即於露裸區設置或採行任何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完成改善,並檢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送達本局,經查驗結果認定完成改善者,以暫停日為按日連續處罰停止日,如未完成改善者,將續依法執行按日連續處罰。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 文號:20-105-010075 陳情或撤銷結果:自行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認定事實未臻明確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擬重新檢視訴願決定書中尚有爭議部分。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6-01-14 (2016-01-12)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貴公司立即於露裸區設置或採行任何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完成改善,並檢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送達本局,經查驗結果認定完成改善者,以暫停日為按日連續處罰停止日,如未完成改善者,將續依法執行按日連續處罰。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 文號:20-105-010077 陳情或撤銷結果:自行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認定事實未臻明確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擬重新檢視訴願決定書中尚有爭議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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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