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瑟國際有限公司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16219550
管制編號: F08097002485
事業名稱: 拿瑟國際有限公司
事業地址:
所在工業區:
產業類型:
排放申報類型:
資料日期: 2023-04-04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中央Open Data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3-08-28
(2023-07-13)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文號:41-112-080017
事由:案查貴公司未依規定申請取得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擅自於「本市平鎮區快速路一段168號」場址(即鎮東段1297地號土地)堆置廢機動車輛,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規定告發在案。經本局於112年7月13日會同本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建安派出所至貴公司稽查,現場利用警車鳴笛聲及擴音喇叭呼喊請貴公司開門,卻仍未見貴公司出面及開門,約上午11時10分保安警察第三總隊桃園分隊警員從貴公司出來(現場門未開啟 ,仍隔一道閘門)表示,因執行清點場內舊車輛裝櫃作業,已多次請貴公司配合開門讓本局進場稽查,但貴公司仍舊稱因老闆不在,聯繫不到老闆為由而拒絕開門。後貴公司現場人員於上午11時20分出面,惟仍不願意開門配合本局稽查,現場已告知貴公司若無故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將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告發,而貴公司仍表示不願意開門受檢,紀錄也不願簽名,拒絕本局執行檢查。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150,000
分期繳款中
2023-07-13
(2023-07-12)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7月22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
文號:45-112-070002
事由:1、本案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經本局112年2月16日桃環廢字第1120009121號函(裁處書編號:45-112-020001)裁處新台幣6萬元罰鍰,並限期於文到3個月(即112年5月17日)內完成清除,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2、經本局112年6月6日派員複查,場區內貯存有廢機動車輛及零件,未依上開期限內完成清除,故於112年6月8日桃環廢字第1120049561號(裁處書編號:45-112-060001)函裁處新台幣12萬元罰鍰。 3、經本局112年6月14日派員複查,場區內貯存有廢機動車輛及零件,未依上開期限內完成清除,故於112年6月28日桃環廢字第1120055681號(裁處書編號:45-112-060002)函裁處新台幣18萬元罰鍰。 4、本局112年7月4日派員複查,場區內貯存有廢機動車輛及零件,未依上開期限內完成清除,故於112年7月6日桃環廢字第112058252號(裁處書編號:45-112-070001)函裁處新台幣24萬元罰鍰。5、本局112年7月12日派員複查,場區內貯存有廢機動車輛及零件,尚未改善完成,本案依現有事證裁處新台幣30萬元罰鍰。
限2023-07-2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300,000
已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2023-07-05
(2023-07-04)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4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
文號:45-112-070001
事由:1、本案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經本局112年2月16日桃環廢字第1120009121號函(裁處書編號:45-112-020001)裁處新台幣6萬元罰鍰,並限期於文到3個月(即112年5月17日)內完成清除,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2、經本局112年6月6日派員複查,場區內貯存有廢機動車輛及零件,未依上開期限內完成清除,故於112年6月8日桃環廢字第1120049561號(裁處書編號:45-112-060001)函裁處新台幣12萬元罰鍰。 3、經本局112年6月14日派員複查,場區內貯存有廢機動車輛及零件,未依上開期限內完成清除,故於112年6月28日桃環廢字第1120055681號(裁處書編號:45-112-060002)函裁處新台幣18萬元罰鍰。 4、本局112年7月4日派員複查,場區內貯存有廢機動車輛及零件,尚未改善完成,本案依現有事證裁處新台幣24萬元罰鍰。
不須改善 240,000
已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2023-06-15
(2023-06-14)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8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7月01日。處環境講習6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
文號:45-112-060002
事由:1、本案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經本局112年2月16日桃環廢字第1120009121號函(裁處書編號:45-112-020001)裁處新台幣6萬元罰鍰,並限期於文到3個月(即112年5月17日)內完成清除,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2、經本局112年6月6日派員複查,場區內貯存有廢機動車輛及零件,未依上開期限內完成清除,故於112年6月8日桃環廢字第1120049561號(裁處書編號:45-112-060001)函裁處新台幣12萬元罰鍰。 3、本局112年6月14日派員複查,場區內貯存有廢機動車輛及零件,尚未改善完成,本案依現有事證裁處新台幣18萬元罰鍰。
限2023-07-01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5-112-070001
180,000
已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2023-06-07
(2023-06-06)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6月13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
文號:45-112-060001
事由:貴公司於本市平鎮區鎮東段1297等1筆地號土地(桃園平鎮區東勢里12鄰快速道路一段168號)從事廢機動車輛回收業,卻未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向桃園市政府取得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規定,前經本局112年2月16日桃環廢字第1120009121號函裁處(字號:45-112-020001)在案,並限期於文到3個月內(112年2月18日送達)完成清除,經本局112年6月6日派員前往稽查,貴公司位於期限內完成清除。貴公司於本市平鎮區鎮東段1297等1筆地號土地(桃園平鎮區東勢里12鄰快速道路一段168號)從事廢機動車輛回收業,卻未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向桃園市政府取得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規定,前經本局112年2月16日桃環廢字第1120009121號函裁處(字號:45-112-020001)在案,並限期於文到3個月內(112年2月18日送達)完成清除,經本局112年6月6日派員前往稽查,貴公司未於期限內完成清除。
限2023-06-13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5-112-060002
120,000
分期繳款中
2023-02-07
(2023-01-11)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5月1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
文號:45-112-020001
事由:貴公司於本市平鎮區鎮東段1297等1筆地號土地(桃園平鎮區東勢里12鄰快速道路一段168號)從事廢機動車輛回收業,卻未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向桃園市政府取得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規定。

訴願駁回
限2023-05-19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5-112-060001
60,000
已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