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15 (2022-06-17) |
新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4-111-080022 事由:臺端所經營之祥毅工程行為本局核可之乙級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證字號:108新北市廢乙清字第0018號),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應於每月10日前主動連線申報前月營運紀錄之機構,本局於111年6月17日勾稽比對109年9月到111年2月營運紀錄申報情形,發現未申報109年9月、111年1月營運紀錄。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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