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35999916
管制編號: F16097005635
事業名稱: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事業地址:
所在工業區:
產業類型:
排放申報類型:
資料日期: 2020-05-11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地方環保局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4-08-30
(2024-05-17)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限改日期:113年06月1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3-113-080002
事由:本局113年5月17日派員至「高雄新市鎮1-1、1-2及1-3號道路穿越高速公路工程(第X101G標)(管制編號:E112SC4009)」工地稽查發現,現場共計7處工地出入口,2處出入口已設置洗車台,4處出入口設置移動式加壓沖洗設備,1處出入口(橋頭區海豐路旁)未設置洗車設備,乃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及缺失記點處理原則等規定,共記缺失10點,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限2024-06-1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0,000
尚未繳款
2024-08-06
(2024-06-20)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48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3-113-080001
事由:貴局主辦之「國道1號五股交流道增設北入及北出匝道改善工程(第I103S標)」(管制編號:F112FF****-1),依「營建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查獲下列缺失事項計44點影響防制效果:(一)工地周界:未設置定著地面之全阻隔式圍籬及防溢座,記缺失10點。(二)物料堆置:防塵布、防塵網未完全覆蓋堆置之物料,致影響防制效果,記缺失4點。(三)車行路徑: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未採行防制設施,記缺失10點。(四)工地出入口:營建工地運送具粉塵逸散性之工程材料、砂石、土方或廢棄物之車行出入口未設置洗車設備,記缺失10點。(五)監測錄影及記錄:施工規模達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條件,未設置監測儀表,記缺失10點。
不須改善 48,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01-09
(2023-12-07)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9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0條
文號:23-113-010003
事由:本局依營建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查獲下列缺失事項達24點,影響防制效果: 1.工地周界:設置之圍籬,未涵蓋全部工地區域,記缺失4點。 2.物料堆置:未依規定採行覆蓋防塵布、防塵網,記缺失10點。 3.車行路徑:營建工地內之車行路徑,未採行防制設施,記缺失10點。
不須改善 39,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11-23
(2023-10-26)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8條
文號:23-112-110011
事由:本局派員至貴局主辦之「國道1號五股交流道增設北入及北出匝道改善工程(第I103S)」(管制編號:F112FF****-1)稽查,並依「營建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查獲下列缺失事項計點合計28點,影響防制效果:(一)工地周界:工地周界設置之圍籬,未涵蓋全部工地區域,記缺失4點。(二)物料堆置:防塵布、防塵網未完全覆蓋堆置之物料,記缺失4點。(三)車行路徑:營建工地內之車行路徑,未採行防制設施,記缺失10點。(四)監測錄影及記錄:施工規模達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條件,未設置監測儀表,記缺失10點。
不須改善 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08-28
(2023-07-27)
雲林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9月04日。
法規:雲林縣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1-112-080142
事由:1.於112年07月27日前往該地稽查,發現該地放置容器並有積水情事,屬易滋生病媒蚊孳生源(含蓄水容器及洞穴等)致有礙環境衛生,已違反雲林縣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依法告發。
限2023-09-04前改善
待改善
6,000
尚未繳款
2023-07-26
(2023-07-04)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6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12-071374
事由:積水容器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3,6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05-03
(2023-03-05)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
文號:41-112-050135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適用法令錯誤,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9款僅規定前開管理機關之清除義務,而未規定其相對應之罰則。
事由:所有土地上廢棄物未清除,影響公共衛生。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適用法令錯誤, 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9款僅規定前開管理機關之清除義務,而未規定其相對應之罰則。
不須改善 1,200
不須繳納
2023-04-28
(2023-01-17)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
文號:41-112-040979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適用法令錯誤,係屬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9款所定道路之其它公共場所。故原處分機關認事用法有違誤。從而,本案原處分既有可議之處,自無由維持,應於撤銷,爰將原處分撤銷。
事由:所有土地上廢棄物未清除,影響公共衛生。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適用法令錯誤,係屬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9款所定道路之其它公共場所。故原處分機關認事用法有違誤。從而,本案原處分既有可議之處,自無由維持,應於撤銷,爰將原處分撤銷。
不須改善 1,200
不須繳納
2023-01-12
(2022-11-01)
督察總隊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5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文號:10-112-010001
事由:本計畫土石方總挖、填方數量、餘土外運數量,以及C711標、C712標、C713標、C714標等各標段土石方挖、填數量超出「國道4號臺中環線豐原潭子段工程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定稿本)第4-11頁本計畫變更後挖填土石方統計表數量,與環評書件所載內容不符。
限2023-05-01前改善
待改善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01-09
(2022-10-25)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12-010324
事由:積水容器(水塔)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登革熱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2-12-26
(2022-11-12)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11-120877
事由:積水容器(帆布)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2-07-25
(2022-06-20)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
文號:41-111-070522
事由:貴局為土地管理人,惟未善盡管理責任,致空地散佈廢棄物,影響環境衛生。

實體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稽查採樣或檢測程序有瑕疵,符合法令規定要求及疏於調查事實
不須改善 1,200
不須繳納
2022-01-28
(2021-08-24)
督察總隊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8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文號:10-111-010001
事由:本案C715標已開挖之土石方數量為13萬9,207立方公尺,回填數量為8萬1,207立方公尺,超出「國道4號臺中環線豐原潭子段工程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定稿本)第4-11頁本計畫變更後挖填土石方統計表所載C715標挖方數量7.7萬立方公尺及回填數量5.2萬立方公尺,與環評書件所載內容不符。

訴願駁回
限2022-08-01前改善
待改善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7-16
(2020-04-27)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
文號:41-109-070375
事由:局為土地管理人,惟未善盡管理責任,致空地散佈廢棄物,影響環境衛生。
不須改善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6-24
(2020-03-3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9-061698
事由:積水容器(塑膠桶)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登革熱病媒蚊孑孓。

訴願不受理
不須改善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5-06
(2019-09-05)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
文號:41-109-050301
事由:所有土地上廢棄物未清除,影響公共衛生。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2020-03-17
(2019-11-01)
督察總隊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5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文號:10-109-030002
事由:本案環境監測計畫部分項目未執行及未裝設監測設備,與「第二高速公路後續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新營-屏東段)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國道3號田寮3號高架橋及中寮隧道長期改善工程)」第3-10頁至第3-15頁「…施工期間地質安全監測計畫之項目、位置及監測頻率等請參見表3.2-2。…針對地質安全之長期監測內容請參見表3.2-4、圖3.2-2。」所載內容不符。

訴願駁回
限2020-05-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3-06
(2019-11-18)
督察總隊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文號:10-109-030001
事由:未依環評承諾執行環境管理計畫,與本開發案環境影響說明書定稿本第8-6頁8.1.7交通維持第一項「...施工前擬定施工地區交通維持計畫,送請工程司核定,必要時送請當地交通主管機關核可。」,及第8-7頁8.1.8景觀及遊憩第(二)項「...施工前檢具「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據以實施。」所載內容不符。

實體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漏未審酌,原處分有疏失
不須改善 300,000
不須繳納
2020-02-03
(2019-12-18)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文號:41-109-020151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見解歧異,原處分機關逕以土地管理機關即訴願人為本案管理人予以裁處,容有率斷之嫌。從而,本案原處分之處分對象既有可議之處自無由維持應予撒銷,爰將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2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
事由:所有土地上廢棄物未清除,影響公共衛生。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見解歧異,原處分機關逕以土地管理機關即訴願人為本案管理人予以裁處,容有率斷之嫌。從而,本案原處分之處分對象既有可議之處自無由維持應予撒銷,爰將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2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
不須改善 1,200
不須繳納 (強制執行)
2019-11-19
(2019-10-17)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文號:41-108-111565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改處實際行為人
事由:利用路旁做為工作場所,未妥善管理作業物品,致污染路面。
不須改善 1,200
不須繳納
2019-11-11
(2019-08-30)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8-110665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當事人提出新事證/補強證據,提供實際行為人為梁麗桂。
事由:塑膠桶子內積水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200
不須繳納
2019-08-13
(2019-08-01)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
文號:41-108-080654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改處:麒鍵達有限公司
事由:所有土地上廢棄物未清除,影響公共衛生。

訴願不受理
不須改善 1,200
不須繳納
2019-06-28
(2019-05-13)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8-062399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當事人提出新事證/補強證據,本件因屬行為罰,處分對象應為實際行為人,裁處書撤銷並改舉發實際行為人洪惠玲為宜。
事由:積水容器(方型塑膠桶)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訴願不受理
不須改善 1,200
不須繳納
2019-05-06
(2018-08-08)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8-050319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處分對象有誤,非實際行為人,改以實際行為人黃桂玉君為適法舉發對象。
事由:積水容器(塑膠袋)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不須繳納
2018-11-20
(2018-10-09)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11月2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5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0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3-107-110017
事由:貴局主辦之「泰管園區第五辦公室新建工程(管制編號:F107FG1003-1)」,依「營建工程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其處理原則」查獲下列缺失事項共計18點,影響防制效果:(一)工地標示牌:未設置工地標示牌,記缺失4點。(二)車行路徑:營建工地內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鋪面未清洗,記缺失4點。(三)工地出入口:營建工地出入口未設置洗車設備,且未以加壓沖洗設備清洗,記缺失10點。
限2018-11-2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2018-11-09
(2018-08-08)
高雄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文號:41-107-110220
陳情或撤銷結果:陳情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撤銷改開高雄市政府工務局為實際管理人
事由:積水容器(塑膠袋)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不須改善 1,500
不須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