宥辰興業有限公司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42706155
管制編號: F17097007130
事業名稱: 宥辰興業有限公司
事業地址:
所在工業區:
產業類型:
排放申報類型:
資料日期: 2021-11-30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地方環保局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2-03-04
(2021-12-28)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21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1月2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
文號:20-111-030004
事由: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10年10月15日派員查獲貴公司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6條第2款及第3款規定採計缺失點數共12點,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規定限期於​110年12月24日前完成改善,本府環境保護局俟改善期限屆滿​110年12月28日派員複查,查獲貴公司仍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公私場所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採覆蓋防塵布或防塵網者,覆蓋面積未達堆置區面積百分之80,缺失點數4點),未完成改善。
限2022-01-2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21,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2-02-10
(2021-11-24)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58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12月2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2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3款,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11-020008
事由: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10年10月15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堆置土方量測堆置面積已逾​100平方公尺,所堆置之土方造成逸散性粒狀物污染,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規定限期於​110年11月17日前完成改善,本府環境保護局俟改善期限屆滿(​110年11月24日)派員複查,查獲貴公司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6條第2款及第3款規定採計點數12點,未完成改善按次處分。
限2021-12-24前改善
待改善
358,000
尚未繳款
2021-11-30
(2021-10-15)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11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2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3款
文號:20-110-110049
事由: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於前揭地號土地堆置土方,現場量測堆置面積已逾​100平方公尺,所堆置之土方造成逸散性粒狀物污染,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事項如下:(一)公私場所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採覆蓋防塵布或防塵網者,覆蓋面積未達堆置區面積百分之80,缺失點數4點。(二)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設置或採行防制設施之面積不足,缺失點數4點。(三)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車輛清洗),運輸車輛未清洗乾淨,致公私場所門口及其鄰近路面,有運輸車輛帶出之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缺失點數4點。
限2021-11-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07-15
(2021-05-13)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6月1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
文號:20-110-070017
事由: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10年5月13日派員前往本市八德區興豐路​2350巷​501號前方土地(大竹段​289等32筆地號土地),發現貴公司於前揭地號土地堆置土方,現場量測堆置面積已逾​100平方公尺,所堆置之土方造成逸散性粒狀物污染,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事項如下: (一)公私場所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未設置或採行本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規定防制設施之一,缺失點數10點。 (二)公私場所管理之裸露區域,採行噴灑化學穩定劑或灑水措施者,噴灑量或頻率不足,缺失點數4點。 (三)上述缺失共計14點,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及第8條規定。
限2021-06-1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