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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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0 (2024-02-03)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文號:41-113-030012 事由:貴公司於本市八德區興豐路2350巷501號從事預拌混凝土製造業,案經本局於113年2月3日派員前往稽查,稽查時現場進行整地作業,查貴公司砂石車離場時夾帶場內泥沙至場外道路,再以水車清洗路面,清洗廢水流入道路側溝,致水溝污染。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05-18 (2022-08-02)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文號:41-112-050022 事由:案經本局於111年8月2日派員前往八德區興豐路2350巷501號(大竹段291地號)稽查,見工地進出口處因車輛輪胎夾帶出之泥沙明顯污染路面,造成道路污染。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 無分期已繳清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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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4 (2021-12-28)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21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1月2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 文號:20-111-030004 事由: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10年10月15日派員查獲貴公司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6條第2款及第3款規定採計缺失點數共12點,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規定限期於110年12月24日前完成改善,本府環境保護局俟改善期限屆滿110年12月28日派員複查,查獲貴公司仍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公私場所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採覆蓋防塵布或防塵網者,覆蓋面積未達堆置區面積百分之80,缺失點數4點),未完成改善。 |
否 |
限2022-01-2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21,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02-10 (2021-11-24)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58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12月2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2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3款,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11-020008 事由: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10年10月15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堆置土方量測堆置面積已逾100平方公尺,所堆置之土方造成逸散性粒狀物污染,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規定限期於110年11月17日前完成改善,本府環境保護局俟改善期限屆滿(110年11月24日)派員複查,查獲貴公司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6條第2款及第3款規定採計點數12點,未完成改善按次處分。 |
否 |
限2021-12-24前改善 待改善 |
358,000 尚未繳款 |
2021-11-30 (2021-10-15)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11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2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3款 文號:20-110-110049 事由: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於前揭地號土地堆置土方,現場量測堆置面積已逾100平方公尺,所堆置之土方造成逸散性粒狀物污染,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事項如下:(一)公私場所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採覆蓋防塵布或防塵網者,覆蓋面積未達堆置區面積百分之80,缺失點數4點。(二)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設置或採行防制設施之面積不足,缺失點數4點。(三)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車輛清洗),運輸車輛未清洗乾淨,致公私場所門口及其鄰近路面,有運輸車輛帶出之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缺失點數4點。 |
否 |
限2021-11-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07-15 (2021-05-13)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6月1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 文號:20-110-070017 事由: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10年5月13日派員前往本市八德區興豐路2350巷501號前方土地(大竹段289等32筆地號土地),發現貴公司於前揭地號土地堆置土方,現場量測堆置面積已逾100平方公尺,所堆置之土方造成逸散性粒狀物污染,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事項如下: (一)公私場所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未設置或採行本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規定防制設施之一,缺失點數10點。 (二)公私場所管理之裸露區域,採行噴灑化學穩定劑或灑水措施者,噴灑量或頻率不足,缺失點數4點。 (三)上述缺失共計14點,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及第8條規定。 |
否 |
限2021-06-1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