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03 (2018-11-09) |
新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8-060002 事由:貴公司林口廠從事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1),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編號:新北市環操證字第F1771-04號),經查移動床鍋爐(E101)登載規格為9.6公噸/小時,洗滌塔(A103)壓降為20mmH2O,與許可證登載設置及操作條件不符(10公噸/小時、40~120mmH2O),未依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