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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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30 (2025-01-15) |
新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2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4-040011 事由:臺端經營之宏新工程行進行土石方堆置,經量測堆置體積超過3,000立方公尺以上,核屬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5批第2類公私場所應申請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惟未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即逕行操作。 |
否 | 不須改善 |
320,000 尚未繳款 |
2025-04-30 (2025-01-15) |
新北市 |
主旨: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4-040012 事由:臺端經營之宏新工程行進行土石方堆置,經量測堆置體積超過3,000立方公尺以上,核屬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5批第2類公私場所應申請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惟未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即逕行操作。 |
否 | 不須改善 | 不須繳納 |
2025-01-09 (2024-04-17) |
新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6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14-010011 事由:臺端(即OO工程行)位於本市八里區臺北港段**地號之場區,前經本局查獲下列缺失事項計列8點,影響防制效果,並命限期於文到30日內完成改善,本局複查時,查獲缺失事項屆期仍未完成改善: (一)公私場所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阻隔墻高度未達實際堆置高度1.25倍、堆置物掉落或溢流至堆置區外,記缺失4點。 (二)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舖設混凝土,惟有路面色差,記缺失4點。 |
否 | 不須改善 |
165,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24-05-27 (2024-01-09) |
新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425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13-050016 事由:臺端(即OO工程行)位於本市八里區臺北港段**地號之場區,前經本局查獲缺失計列12點,並命限期於文到後30日內(即112年12月16日)完成改善,本局複查時,查獲仍有下列缺失事項屆期仍未完成改善︰ (一)公私場所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阻隔牆高度未達實際堆置高度1.25倍、堆置物掉落或溢流至堆置區外。 (二)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舖設混凝土,惟有路面色差。 |
否 | 不須改善 |
142,5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23-02-15 (2022-04-27) |
新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12-020019 事由:本局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查獲下列缺失事項,合計記點22點: 1.公私場所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阻隔牆高度未達實際堆置高度1.25倍,記缺失4點。 2.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採舖設混凝土,惟有路面色差,記缺失4點。 3.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車輛清洗):運輸車輛未清洗乾淨、致公私場所門口及鄰近路面,有運輸車輛帶出之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記缺失4點。 4.公私場所從事易致粒狀污染物逸散之製程、操作或裝卸作業:未設置或採行本辦法第7條第1款至第5款規定防制設施之一者,記缺失10點。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120,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22-03-16 (2021-10-05) |
新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425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11-030029 事由:本局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查獲下列缺失事項,合計記點22點: 1.公私場所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阻隔牆高度未達實際堆置高度1.25倍,記缺失4點。 2.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採舖設混凝土,惟有路 面色差,記缺失4點。 3.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車輛清洗):雖設有加壓水車清洗車體及輪胎, 惟未清洗乾淨,致公私場所門口及鄰近路面,有運輸車輛帶出之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 記缺失4點。 4.公私場所從事易致粒狀污染物逸散之製程、操作或裝卸作業:未設置或採行本辦法第7條第1款至第5款規定防制設施之一,記缺失10點。 |
否 | 不須改善 |
142,5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
2020-12-07 (2020-09-23) |
新北市 |
主旨: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9-120004 事由:臺端所屬堆置場現場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土石),經測量體積達7,777立方公尺以上,核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五批第二類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堆置場),惟未依規定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即逕行設置及操作。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不須繳納 |
2020-12-07 (2020-09-23) |
新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9-120006 事由:臺端所屬之堆置場現場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土石),經測量體積達7,777立方公尺以上,核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五批第二類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堆置場),惟未依規定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即逕行設置及操作。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120,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