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新工程行

企業統一編號: 37870280
企業名稱: 宏新工程行

工廠基礎資料

裁罰紀錄

宏新工程行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5-05-05
(2024-12-25)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875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14-050001
事由:本局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查獲下列缺失事項達12點,影響防制效果: 1.公私場所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防塵網或阻隔牆高度未達設計或實際堆置高度1.25倍,記缺失4點。 2.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舖設混凝土、瀝青混凝土或鋼板,惟有路面色差,記缺失4點。 3.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車輛清洗):運輸車輛未清洗乾淨,致公私場所門口及其鄰近路面,有運輸車輛帶出之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記缺失4點。
不須改善 187,500
尚未繳款
2025-04-30
(2025-01-15)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2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4-040011
事由:臺端經營之宏新工程行進行土石方堆置,經量測堆置體積超過3,000立方公尺以上,核屬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5批第2類公私場所應申請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惟未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即逕行操作。
不須改善 320,000
尚未繳款
2025-04-30
(2025-01-15)
新北市 主旨: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4-040012
事由:臺端經營之宏新工程行進行土石方堆置,經量測堆置體積超過3,000立方公尺以上,核屬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5批第2類公私場所應申請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惟未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即逕行操作。
不須改善 不須繳納
2025-02-12
(2024-07-30)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6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14-020010
事由:本局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查獲下列缺失事項達12點,影響防制效果: 1.公私場所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採堆置區四周以防塵網或阻隔牆圍封,有下列情形:(1)防塵網或阻隔牆高度未達設計或實際堆置高度1.25倍,記缺失4點。 2.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採舖設混凝土、瀝青混凝土或鋼板,惟有路面色差,記缺失4點。 3.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車輛清洗):運輸車輛未清洗乾淨,致公私場所門口及其鄰近路面,有運輸車輛帶出之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記缺失4點。
不須改善 165,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25-01-09
(2024-04-17)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6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14-010011
事由:臺端(即OO工程行)位於本市八里區臺北港段**地號之場區,前經本局查獲下列缺失事項計列8點,影響防制效果,並命限期於文到30日內完成改善,本局複查時,查獲缺失事項屆期仍未完成改善: (一)公私場所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阻隔墻高度未達實際堆置高度1.25倍、堆置物掉落或溢流至堆置區外,記缺失4點。 (二)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舖設混凝土,惟有路面色差,記缺失4點。
不須改善 165,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24-05-27
(2024-01-09)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425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13-050016
事由:臺端(即OO工程行)位於本市八里區臺北港段**地號之場區,前經本局查獲缺失計列12點,並命限期於文到後30日內(即112年12月16日)完成改善,本局複查時,查獲仍有下列缺失事項屆期仍未完成改善︰ (一)公私場所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阻隔牆高度未達實際堆置高度1.25倍、堆置物掉落或溢流至堆置區外。 (二)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舖設混凝土,惟有路面色差。
不須改善 142,5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24-02-27
(2023-11-02)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425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13-020010
事由:臺端(即*****)所屬場區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之總設計或實際堆置面積已達100平方公尺以上,屬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所適用對象(堆置場),本局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查獲下列缺失事項計12點影響防制效果︰ (一)公私場所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阻隔牆高度未達實際堆置高度1.25倍、堆置物掉落或溢流至堆置區外,記缺失4點。 (二)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舖設混凝土,惟有路面色差,記缺失4點。 (三)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車輛清洗):運輸車輛未清洗乾淨,致公私場所門口及其鄰近路面,有運輸車輛帶出之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記缺失4點。
不須改善 142,5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23-04-28
(2023-01-18)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4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文號:41-112-040624
事由:臺端(即宏新工程行)從事施工作業,未妥善管理與注意環境維護,致沙土污染地面。
不須改善 2,4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23-02-23
(2022-06-15)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12-020035
事由:本局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查獲下列缺失事項,合計記點12點: 1.公私場所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阻隔牆高度未達實際堆置高度1.25倍,記缺失4點。 2.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採舖設混凝土,惟有路面色差,記缺失4點。 3.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車輛清洗):運輸車輛未清洗乾淨、致公私場所門口及鄰近路面,有運輸車輛帶出之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記缺失4點。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120,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23-02-20
(2022-12-23)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4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文號:41-112-021112
事由:臺端(即宏新工程行)從事工程作業,未妥善管理與注意環境維護,致泥沙土污染道路。
不須改善 2,4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02-15
(2022-04-27)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12-020019
事由:本局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查獲下列缺失事項,合計記點22點: 1.公私場所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阻隔牆高度未達實際堆置高度1.25倍,記缺失4點。 2.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採舖設混凝土,惟有路面色差,記缺失4點。 3.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車輛清洗):運輸車輛未清洗乾淨、致公私場所門口及鄰近路面,有運輸車輛帶出之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記缺失4點。 4.公私場所從事易致粒狀污染物逸散之製程、操作或裝卸作業:未設置或採行本辦法第7條第1款至第5款規定防制設施之一者,記缺失10點。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120,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22-03-16
(2021-10-05)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425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11-030029
事由:本局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查獲下列缺失事項,合計記點22點: 1.公私場所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阻隔牆高度未達實際堆置高度1.25倍,記缺失4點。 2.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採舖設混凝土,惟有路 面色差,記缺失4點。 3.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車輛清洗):雖設有加壓水車清洗車體及輪胎, 惟未清洗乾淨,致公私場所門口及鄰近路面,有運輸車輛帶出之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 記缺失4點。 4.公私場所從事易致粒狀污染物逸散之製程、操作或裝卸作業:未設置或採行本辦法第7條第1款至第5款規定防制設施之一,記缺失10點。
不須改善 142,5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21-09-27
(2020-12-04)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47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10-090030
事由:本局於109年12月4日11時許派員前往臺端所屬場區(新北市八里區下罟段77,79地號)稽查,並依「營建工程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其處理原則」,查獲下列缺失事項計18點影響防制效果:(一)公私場所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防塵網或阻隔牆高度未達設計或實際堆置高度一.二五倍,記缺失4點。(二)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舖設混凝土、瀝青混凝土或鋼板,惟有路面色差,記缺失4點。(三)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車輛清洗): 運輸車輛離開公私場所前,未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三款規定以加壓沖洗設備清洗車體及輪胎者,記缺失10點。
不須改善 147,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21-03-15
(2020-10-14)
新北市 主旨: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0-030032
事由:臺端所屬堆置場現場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土石),經測量總堆置體積達O立方公尺以上,核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五批第二類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堆置場),惟未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即逕行設置及操作。

訴願不受理
不須改善 不須繳納
2021-03-15
(2020-10-14)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0-030033
事由:臺端所屬堆置場現場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土石),經測量總堆置體積達X立方公尺以上,核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五批第二類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堆置場),惟未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即逕行設置及操作。

訴願不受理
不須改善 120,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21-01-14
(2020-07-08)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10-010006
事由:臺端所屬之堆置場現場作業環境內土石方實際總堆置面積達250平方公尺以上,符合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定義之土石方堆置場,惟未於堆置場內鋪設足以防止雨水進入之遮雨、擋雨及導雨設施。
不須改善 30,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21-01-06
(2020-10-07)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6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10-010008
事由:本局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其處理原則」,查獲臺端所屬宏新工程行有下列缺失事項,合計記點18點: (一)公私場所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阻隔牆高度未達實際堆置高度1.25倍,記缺失4點。 (二)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舖設混凝土、鋼板,惟有路面色差,記缺失4點。 (三)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車輛清洗):運輸車輛離開公私場所前,未依規定以加壓沖洗設備清洗車體及輪胎,記缺失10點。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366,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20-12-23
(2020-10-20)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235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09-120029
事由:本局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其處理原則」,查獲下列缺失事項,合計記點18點: 1.公私場所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阻隔牆高度未達實際堆置高度1.25倍,記缺失4點。 2.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舖設混凝土,惟有路面色差,記缺失4點。 3.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車輛清洗):運輸車輛離開公私場所前,未以加壓沖洗設備清洗車體及輪胎者,記缺失10點。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223,500
已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2020-12-18
(2020-04-18)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09-120021
事由:經量測貴公司堆置砂石面積345平方公尺,係屬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三條附表一序號六之適用對象,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其處理原則」,查獲下列缺失事項達18點,影響防制效果: (一)、公私場所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防塵網或阻隔牆高度未達設計或實際堆置高度一.二五倍,記4點。 (二)、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舖設混凝土、瀝青混凝土或鋼板,惟有路面色差,記4點。 (三)、車輛清洗:運輸車輛離開公私場所前,未依管理辦法第6條第3款規定以加壓沖洗設備清洗車體及輪胎者,記10點。
不須改善 100,000
分期繳款中 (強制執行)
2020-12-07
(2020-09-23)
新北市 主旨: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9-120004
事由:臺端所屬堆置場現場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土石),經測量體積達7,777立方公尺以上,核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五批第二類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堆置場),惟未依規定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即逕行設置及操作。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不須繳納
2020-12-07
(2020-09-23)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9-120006
事由:臺端所屬之堆置場現場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土石),經測量體積達7,777立方公尺以上,核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五批第二類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堆置場),惟未依規定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即逕行設置及操作。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120,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20-11-04
(2020-08-18)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2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3款
文號:20-109-110003
事由:本局派員前往臺端所屬宏新工程行之場區稽查,並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查獲下列缺失事項計18點影響防制效果:(一)公私場所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採堆置區四周以防塵網或阻隔牆圍封者,有下列情形之一:1.防塵網或阻隔牆高度未達設計或實際堆置高度1.25倍,記4點。(二)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舖設混凝土、瀝青混凝土或鋼板,惟有路面色差,記4點。(三)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車輛清洗):運輸車輛離開公私場所前,未依本辦法第6條第3款規定以加壓沖洗設備清洗車體及輪胎者,記10點。
不須改善 100,000
分期繳款中 (強制執行)
2020-10-16
(2020-04-30)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65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
文號:30-109-100010
事由:臺端所屬宏新工程行從事土石方堆置,現場土石方堆置面積達250平方公尺以上,係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事業,惟未於堆置場所內,鋪設足以防止雨水進入遮雨、擋雨及導雨設施。
不須改善 16,5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8-04
(2020-04-18)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09-080004
事由:本局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其處理原則」,查獲下列缺失事項,合計記點30點: 1.公私場所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未設置或採行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規定防制設施之一,記缺失10點。 2.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公私場所內運輸車輛通行之路徑及區域,未依管理辦法第6條第2款規定設置或採行防制設施,記缺失10點。 3.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車輛清洗):運輸車輛離開公私場所前,未依管理辦法第6條第3款規定以加壓沖洗設備清洗車體及輪胎者,記缺失10點。

訴願駁回
不須改善 100,000
尚未繳款 (強制執行)
2020-07-14
(2019-12-24)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9-070025
事由:臺端所屬之堆置場,現場土石方(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露天堆置,經量測堆置體積約為3,673立方米,已達3,000立方米以上,核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5批第2類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堆置場),惟未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即逕行設置及操作。
不須改善 100,000
分期繳款中 (強制執行)
2020-07-14
(2019-12-24)
新北市 主旨:自109年07月15日起停止作為、停止貯存、停工、停產。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9-070026
事由:臺端所屬之堆置場,現場土石方(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露天堆置,經量測堆置體積約為3,673立方米,已達3,000立方米以上,核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5批第2類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堆置場),惟未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即逕行設置及操作。
不須改善 不須繳納
2016-12-24
(2016-09-22)
新北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12月23日。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5-120021
限2016-12-23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20-105-120022
100,000
已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2016-12-24
(2016-09-22)
新北市 主旨:自105年12月26日起停止作為、停止貯存、停工、停產。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5-120022
不須改善 不須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