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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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7 (2020-07-17)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9月0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文號:20-109-090005 事由:一、貴公司(中壢廠)領有本府核發固定污染源「熱媒加熱程序(M02)」操作許可證。 二、查貴公司(中壢廠)前述製程屬「第一、二批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管制對象,其污染源E201熱媒鍋爐之排放管道P201,檢測頻率為第3級,需每年進行氮氧化物濃度檢測,惟查貴公司(中壢廠)自108年3月19日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後,109年3月18日前未依「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進行第1次定期檢測及申報,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規定。 |
否 |
限2020-09-0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05-29 (2019-01-17)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4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8-050031 陳情或撤銷結果:資料鍵入錯誤,另行處分 事由:貴公司(中壢廠)產生之廢水委託台文針織股份有限公司處理,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8年1月17日派員前往複查,惟現場仍未裝設委託處理專用水錶,顯與本府核發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內容不符。 |
否 | 不須改善 |
14,000 不須繳納 |
2019-04-29 (2018-11-22)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4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8-040020 事由:貴公司(中壢廠)產生之廢水委託台文針織股份有限公司處理,惟現場未裝設委託處理專用水錶,顯與本府核發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內容不符,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4,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