紘楷股份有限公司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70738116
管制編號: H4504705
事業名稱: 紘楷股份有限公司
事業地址: 桃園市楊梅區瑞原里楊新路三段四巷一九號
所在工業區: 非屬工業區類
產業類型: 染整業
排放申報類型: 空氣污染;水污染;廢棄物
資料日期: 2024-11-24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中央Open Data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4-10-24
(2024-09-18)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10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3-100024
事由:貴公司從事印染整理業,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印染整理程序(M03)」操作許可證(操證字第H7119-00號),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13年9月18日派員至貴公司稽查,稽查時貴公司M03製程作業中,惟其中「熱定型機(E003)」產生廢氣逕由設備中後段逸散出,未依許可核定收集方式妥善密閉收集。
限2024-10-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尚未繳款
2024-05-17
(2024-03-12)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6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10月31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3-050023
事由:貴公司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鍋爐蒸氣產生程序(含熱媒加熱程序)(M04)」(環空操證字第H7204-00號;燃證字第H364-00號)操作許可證,應符合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13年3月12日至貴公司(桃園市楊梅區瑞原里楊新路三段四巷一九號)進行鍋爐排放管道P401稽查檢測,檢測項目為粒狀污染物,當日稽查時污染源熱媒鍋爐(E501)、蒸氣鍋爐(E401)運作中,檢測結果:粒狀污染物濃度為163 mg/Nm3,未符合排放標準(30 mg/Nm3),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4條之規定。

訴願不受理
限2024-10-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3,600,000
分期繳款中
2024-05-16
(2024-03-14)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47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3-050015
事由:貴事業係從事印染整理業,領有本府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桃市環排許字第H3793-05號),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13年3月14日派員至貴事業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生化需氧量:43.2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生化需氧量:30mg/L),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處分。
不須改善 147,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12-14
(2023-10-01)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文號:20-112-120011
事由:貴公司製程屬「第一、二批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管制對象,其污染源E401蒸氣鍋爐、E501熱媒鍋爐之排放管道P401,檢測頻率為第3級,應每年檢測氮氧化物濃度1次,且第2次以後之例行性定期檢測,應與第1次例行性定期檢測之相同季別期間內執行定期檢測。次查貴公司自107年8月30日第1次定檢後,應檢測季別皆為第三季,惟112年度遲於11月4日(第四季)完成檢測及申報,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不須改善 1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2023-08-21
(2023-07-19)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1月2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2-080021
事由:貴公司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源操作許可證「鍋爐蒸氣產生程 序(含熱媒加熱程序)(M04)、環空操證字第H7204-00號、燃證字第H364-00號」,其製程應符合「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2年7月19日現場進行稽查檢測(桃園市楊梅區瑞原里楊新路三段四巷一九號),污染源為熱媒鍋爐(E501)、蒸氣鍋爐(E401),排放管道編號為P401(稽查時前揭污染源操作中)及檢測空氣污染物項目為硫氧化物。稽查檢測結果:排放管道P401硫氧化物濃度為152ppm,超過「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4條附表,硫氧化物排放管道標準為50ppm之規定,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4條規定。

訴願不受理
限2023-11-2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00
分期繳款中
2023-08-21
(2023-07-19)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1月2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2-080022
事由:貴公司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源操作許可證「鍋爐蒸氣產生程 序(含熱媒加熱程序)(M04)、環空操證字第H7204-00號、燃證字第H364-00號」,其製程應符合「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2年7月19日現場進行稽查檢測(桃園市楊梅區瑞原里楊新路三段四巷一九號),污染源為熱媒鍋爐(E501)、蒸氣鍋爐(E401),排放管道編號為P401(稽查時前揭污染源操作中)及檢測空氣污染物項目為硫氧化物。稽查檢測結果:排放管道P401氮氧化物濃度為146ppm,超過「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4條附表,氮氧化物排放管道標準為100ppm之規定,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4條規定。

訴願不受理
限2023-11-2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50,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23-02-21
(2023-02-08)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第3條
文號:20-112-020011
事由:查貴公司製程屬「鍋爐蒸氣產生程序」管制對象,其污染源之排放管道P401,檢測頻率為第3級,需每年進行定期檢測(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經查貴公司於110年9月27日執行定期檢測後,應與前一次例行性定期檢測之相同季別期間內執行定期檢測;惟貴公司未於111年9月30日前進行定期檢測,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暨「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
不須改善 200,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22-05-05
(2021-10-29)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95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11月2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11-050006
事由:退漿水洗機(E007)連結後端洗滌塔(A004)之管線有破損情形,致廢氣逕由破損處逸散,未有效收集空氣污染物。
限2021-11-2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95,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2-04-13
(2021-10-29)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11月2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1-040020
事由:洗滌塔(A403)之壓降為41.2 mmH2O,未依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操作(許可證操作值:50~95 mmH2O)。
限2021-11-2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1-11-23
(2021-06-23)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6月2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0-110022
事由:洗滌塔(A004)之流率為-6275 L/min,未依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操作(許可證操作值:1200~2200 L/min)。
限2021-06-2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20-08-26
(2020-01-19)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9-080043
事由:查獲廠內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A004(洗滌塔)之壓降讀值為0mmH2O,未依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操作(許可規範:25~75mmH2O)。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強制執行)
2019-12-11
(2019-06-25)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08-120010
事由:貴公司印染整理程序(M03)之防制設備洗滌塔(A004)洗滌液泵浦未運作,未維持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之正常運作。
不須改善 200,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19-05-06
(2018-10-26)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89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8-050004
事由:至貴公司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生化需氧量:38.2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生化需氧量:30mg/L)。
不須改善 189,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6-09-30
(2016-08-09)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435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30-105-090034
不須改善 143,5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4-05-19
(2014-03-22)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9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3-050023
不須改善 95,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