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1-10 (2025-10-13)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命臺端全部停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14-110008 事由:臺端於本市楊梅區甡甡路618巷11號從事畜牧業,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4年10月13日日派員前往稽查,現場清點飼養牛隻數量為 155頭,係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畜牧業(飼養牛隻達50頭以上者),惟臺端未領有本府核發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逕自排放畜牧廢水於場外側溝。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