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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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7 (2022-11-29)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 法規: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文號:22-112-020164 事由:貴公司承造之桃園市平鎮區山峰自辦市地重劃區開發工程,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1年11月29日上午7時5分許派員勘查,稽查時現場1台怪手作業中,產生施工噪音致妨礙安寧,核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規定暨本府109年5月13日府環噪字第1090114753號公告事項:四、「營建工程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8時及例假日中午12時至下午2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操作致妨礙安寧之行為。」稽查人員現場責令立即改善。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