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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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8 (2024-11-26)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於期限屆滿前提出M01製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改善證明文件或其他操作許可相關改善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1條第1項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同法第62條第1項規定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4年06月1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文號:20-114-030021 事由: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3年11月26日派員稽查,經查核污染源及防制設備操作紀錄,惟防制設備A002濕式排煙脫硫臭氧濃度、臭氧流量操作紀錄,僅保存113年8月23日至迄今之紀錄,與管理辦法第21條第2項規定固定污染源及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操作紀錄應保存六年備查不符,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規定。 |
否 |
限2025-06-16前改善 待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5-02-12 (2024-12-20) |
苗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文號:21-114-010766 事由: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559-S3)於113年12月20日行經本縣第二期空氣品質維護區(頭份市永貞路),經查該車輛出廠滿三年且一年內未經任一縣市環境保護局排煙檢驗合格。 |
否 | 不須改善 |
5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