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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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15 (2023-12-20)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13-020012 事由:經本局112年12月20日會同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北區環境管理中心至貴公司(大園區新興路158號)稽查,貴公司領有本府核發清除許可文件,查貴公司於112年7月開始,確實有與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楊梅二廠及旭鴻染整有限公司簽訂合約,且貴公司清運潤泰公司污泥時未確實申報聯單。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02-10 (2021-04-15)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文號:40-111-020026 事由:該公司清除許可證內未登載廢棄物貯存場或轉運站,即逕行貯存廢棄物,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規定限期至110年5月3日前完成改善(通知書編號:004627)。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10-22 (2021-04-13)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11月3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4-110-100015 事由:(一)、貴事業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108桃園市廢乙清字第0080號),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三、(三)、1、(1):「清除者應於廢棄物清運出事業廠後二日內載運廢棄物至處理、 再利用、輸出者……」規定辦理,先予敘明。 (二)、查貴事業110年3月26日載運一般事業廢棄物至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環保事業營運中心之岡山焚化爐(下稱岡山焚化爐)進行焚化,因該焚化爐之檢查人員發現貴事業車輛(車號:KED-2539、尾車車號:HAA-3739)所載運之廢棄物含有少量不可燃(消防材料)而遭退運,本局於110年4月13日請貴事業人員至本局說明,表示遭退運之廢棄物仍暫存於前開車輛,後續將依廢棄物屬性載運至合適處理機構處理,核已違反前開規定。 |
否 |
限2021-11-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10-08 (2021-10-08)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文號:44-110-100002 事由:貴事業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證號:108桃園市廢乙清字第0080號),查貴事業110年9月27日於桃園市事業廢棄物網路申請審查管理系統檢附之申請文件,貴事業於110年7月13日變更負責人,惟遲於110年9月27日向桃園市政府辦理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變更申請。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