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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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8 (2024-10-02)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9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10月0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文號:30-113-100026 事由: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10月2日派員前往貴廠稽查,查貴廠因大雨沖刷廠內作業區地面殘留油漬,導致含廢油之水經廠內雨水溝,流至逕流雨水放流口(RD03),並續流至後街溪,造成水體水質污染。 |
否 |
限2024-10-0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90,000 尚未繳款 |
2024-06-21 (2023-12-18)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2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38條第2項第1款 文號:20-113-060018 事由:貴廠領有本府核發揮發性有機液體貯存程序-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34)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操證字H6456-03號),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2年12月18日派員前往貴廠稽查,查獲查廢水處理廠(W001)中生物曝氣槽(T01-13)有一處破洞,未有效密閉收集,及曝氣槽(T02-04)為露天未加蓋密閉收集,現場嗅得明顯有機溶劑異味之情形,惟貴廠之廢水處理廠未維持氣密狀態且未採密閉集氣系統連通至污染防制設備。 |
否 | 不須改善 |
225,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06-19 (2024-03-11)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2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3-060015 事由:該廠(管制編號:H4803507)從事石油煉製業,領有本府核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34),操證字第H7302-00號」,屬應符合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之程序,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13年3月11日至該廠(桃園市龜山區南上里民生北路1段50號)進行設備元件總有機氣體稽查檢測,其檢測結果設備元件(編號:UL2-16871-V-010-S)檢測濃度1萬1,361 ppm(設備元件之淨檢測值不得大於1萬ppm),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30條第1項第2款。 |
否 | 不須改善 |
225,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04-17 (2024-02-04)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5月2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3-040008 事由:該廠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烷化程序(M32)」操作許可證(操證字第H6617-03號),該製程屬環境部公告第5批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本府環保局於113年2月22日派員至該廠(桃園市龜山區民生北路一段50號)稽查,查該廠排放管道P040之氮氧化物於113年2月4日9時(174.07ppm)、10時(182.26ppm)、11時(203.72ppm)、12時(201.7ppm)、13時(182.66ppm)、14時(175.58ppm)、15時(175.79ppm)、16時(157.8ppm)有8筆實際超標(排放標準為150ppm)之情形;另查超標期間每日校正報告各監測項目之零點偏移及全幅偏移測試符合法規規格值,測值皆屬有效數據,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1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氣狀污染物之監測數據,其1小時紀錄值高於排放標準值之累積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之規定。」。 |
是 |
限2024-05-2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03-25 (2024-01-30)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1條第3項第1款 文號:32-113-030001 事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2年11月28及29日於貴公司所屬煉製事業部桃園煉油廠(本市龜山區民生北路一段50號;本市大園區油廠段8-3、11、12地號等3筆土地)執行土壤污染查證,其結果土壤中重金屬鋅濃度最高達14,100毫克/公斤,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2,000毫克/公斤)、重金屬鎳濃度最高達633毫克/公斤,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200毫克/公斤)、重金屬砷濃度最高達78.9毫克/公斤,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60毫克/公斤)及總石油碳氫化合物濃度最高達10,800毫克/公斤,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1,000毫克/公斤);故本府依土污法第12條第2項之規定,於113年3月11日以府環化字第1130053434號公告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並公告貴公司為污染行為人。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03-12 (2024-01-16)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25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6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3-030004 事由:該廠(管制編號:H4803507)從事石油煉製業,領有本府核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觸媒裂解程序(M27),操證字第H6711-02號」,屬應符合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之程序,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13年1月16日至該廠(桃園市龜山區南上里民生北路1段50號)進行設備元件總有機氣體稽查檢測,其檢測結果(摘要詳如附件)設備元件(編號:FC1-70050-F-020-G)檢測濃度1萬1,136 ppm(設備元件之淨檢測值不得大於1萬ppm),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30條第1項第2款。 |
是 訴願駁回 |
限2024-06-0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25,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02-17 (2023-10-21)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4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5月2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13-020014 事由:該公司領有本府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硫磺回收處理程序(M14),證號:H6488-03號」操作許可證。查該公司於112年10月21日高燃燒塔(A11A)有排放情形,其排放時間為上午0時至7時,排放時間約8小時,廢氣總流量為10865.91CMH。另A11A輔助燃燒型式為無輔助燃燒型式、塔頂截面積為0.13m2、排放期間廢氣最大流量為0.41Nm3/s(1484.89/3600=0.41),故當時排放速度最快為3.17m/s,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5條第2項規定,排放速度小於17m/sec時,總淨熱值(HT)應大於8MJ/Nm3;惟A11A前開排放時間,HT分別為0.4、0.41、0.38、0.39、0.4、0.39、0.39及0.4 MJ/Nm3,未達法規要求HT應大於8 MJ/Nm3,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及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5條第2項。 |
是 |
限2024-05-2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4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01-12 (2023-12-18)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1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3-010012 事由:貴廠領有本府核發揮發性有機液體貯存程序-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34)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 操證字H6456-03號),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2年12月18日派員前往貴廠稽查,查獲查廢水處理廠(W001)中生物曝氣槽(T01-13及T01-14)未密合處原以防火毯加蓋密合,惟仍有破洞處,未有效密閉收集氣體,及曝氣槽(T02-04)未有加蓋密閉收集,現場嗅得明顯有機溶劑異味情形。綜上貴廠未依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是 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有疏失_適用法令錯誤 |
限2024-01-17前改善 不須改善 |
100,000 不須繳納 |
2024-01-04 (2023-09-06)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9月0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3-010004 事由:該公司(管制編號:H4803507)從事石油煉製業,領有本府核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觸媒重組程序(M04),證號H1956-16號」,屬應符合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之程序,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12年9月6日至該公司(桃園市龜山區南上里民生北路1段50號)進行設備元件總有機氣體稽查檢測,其檢測結果(摘要詳如附件)設備元件(編號:CR2-10060-F-040-G)檢測濃度1萬2,090ppm(設備元件之淨檢測值不得大於1萬ppm),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9條第1項第2款。 |
是 訴願駁回 |
限2023-09-0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10-25 (2023-06-03)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9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12-100010 事由:該廠於112年6月3日、6月4日及6月6日高燃燒塔(A11A)有排放情形,排放時間分別為上午1時;上午9時至14時、21時至22時;13 時,彙整前開排放時間約10小時,廢氣總流量為723m3/hr。另A11A輔助燃燒型式為無輔助燃燒型式,其頂端截面積為0.13m2、排放期間廢氣最大流量為16Nm3/s(16/3600=0.004),故當時排放速度最快為0.03m/sec(0.004/0.13=0.03),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5條第2項規定,排放速度小於17m/sec時,總淨熱值(HT)應符合 Ht≧8MJ/Nm3;惟A11A前開排放期間,有10小時HT分別為7.01、7.67、2.54、2.37、3.11、6.72、6.51、3.2、1.52及0.08MJ/Nm3,總淨熱值未符合 Ht≧8MJ/Nm3,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及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5條第2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9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10-25 (2023-07-20)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9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12-100009 事由:該廠領有本府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硫磺回收處理程序(M14),證號:H6488-03號」操作許可證。查該廠於112年7月20日,高燃燒塔(A11A)有排放情形,排放時間為上午10時,排放時間約1小時,廢氣總流量為205.64m3/hr。另A11A輔助燃燒型式為無輔助燃燒型式、塔頂截面積為0.13m2、排放期間廢氣最大流量為0.06Nm3/s(205.64/3600=0.06),故當時排放速度最快為0.43m/s(0.06/0.13=0.46),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5條第2項規定,排放速度小於17m/sec時,總淨熱值(HT)應大於8MJ/Nm3;惟A11A前開排放時間,HT為1.1MJ/Nm3,未達法規要求HT應大於8MJ/Nm3,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及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5條第2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9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10-05 (2023-05-05)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12-100012 事由:該廠於112年5月5日,高燃燒塔(A11A)自當日上午6時至上午8時及當日上午10時有排放情形,廢氣總流量為9m3/hr。另A11A輔助燃燒型式為無輔助燃燒型式、塔頂截面積為0.13m2、排放期間廢氣最大流量為0.0008Nm3/s(3/3600=0.0008),故當時排放速度最快為0.006m/s(0.0008/0.13=0.006),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5條第2項規定,排放速度小於17m/sec時,總淨熱值(HT)應大於8MJ/Nm3;惟A11A使用期間,有4小時HT分別為1.32、1.27、1.21及2.56MJ/Nm3,未達法規要求HT應大於8MJ/Nm3,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及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5條第2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10-05 (2023-05-26)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5月2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2-100013 事由:該廠從事石油煉製業,領有本府核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觸媒裂解程序(M27),操證字第H6711-01號」,屬應符合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之程序,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12年5月26日至該廠進行設備元件總有機氣體稽查檢測,其檢測結果:設備元件編號:FC2-13480-F-010-S檢測濃度1萬7,526ppm(設備元件之淨檢測值不得大於1萬ppm),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9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
否 |
限2023-05-2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10-05 (2023-07-17)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12-100011 事由:該廠於112年7月17日,其他廢氣燃燒塔(A102)於當日13時至14時有排放情形,廢氣總流量為136.32m3/hr。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第1項規定略以,公私場所正常操作下排放之廢氣,不得使用廢氣燃燒塔處理;惟A102操作條件未符合前開規定,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及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04-17 (2023-02-07)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2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2-040013 事由:該廠從事石油煉製業,領有本府核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原油常壓蒸餾程序(含觸媒重組程序、加氫脫硫處理程序)-原油蒸餾程序(M01),操證字第H6668-02號」,屬應符合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之程序,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12年2月7日至該廠進行設備元件總有機氣體稽查檢測,其檢測結果:設備元件編號:TP1-14810-V-040-S檢測濃度1萬3,738.3ppm(設備元件之淨檢測值不得大於1萬ppm),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9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225,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04-15 (2022-08-24)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2-040009 事由:該廠領有本府核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氫氣製造程序(M17),操證字第H6651-01號」,屬應符合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之程序,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11年8月24日至該廠進行設備元件總有機氣體稽查檢測,其檢測結果:設備元件編號:HS212420F090G檢測濃度1萬4,667.6ppm(設備元件之淨檢測值不得大於1萬ppm),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9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04-15 (2022-09-06)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12-040011 事由:該廠領有本府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觸媒裂解程序(M27),證號:H6711-01」操作許可證。查該廠於111年9月6日,硫化氫燃燒塔(A22A)自當日下午5時至下午7時有排放情形,廢氣總流量為1,760m3/hr。另A22A輔助燃燒型式為蒸氣輔助燃燒型式、塔頂截面積為0.13m2、排放期間廢氣最大流量為0.13Nm3/s,故當時排放速度最快為1.00m/s(0.13/0.13=1.00),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5條第2項規定,排放速度小於17m/s時,總淨熱值(HT)應大於等於12MJ/Nm3。惟A22A使用期間,有3小時HT分別為5.53、5.55 及5.73MJ/Nm3 , 未達法規要求HT 應大於等於12MJ/Nm3,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及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5條第2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04-15 (2022-09-14)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2-040010 事由:該廠領有本府核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觸媒裂解程序(M27),操證字第H6711-01號」,屬應符合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之程序,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11年9月14日至該廠進行設備元件總有機氣體稽查檢測,其檢測結果:設備元件編號:FC210280V020S檢測濃度1萬9,203.8ppm(設備元件之淨檢測值不得大於1萬ppm),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9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04-15 (2022-10-03)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12-040012 事由:該廠從事石油煉製業,並領有本府核發固定污染源「原油常壓蒸餾程序(含觸媒重組程序、加氫脫硫處理程序)-原油蒸餾程序(M01),操證字第H6668-02號」操作許可證,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12年2月22日至貴廠進行111年第四季固定污染源及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操作紀錄報表查核,經查上開紀錄,發現防制設備選擇觸媒還原設備(A01A)自111年10月3日起至同(111)年11月19日止,共計有20日還原劑注入率未符合許可證核定範圍(2~12 kg/hr)操作,亦未介於許可核定條件之10%容許差值範圍內,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08-10 (2022-07-05)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3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7月0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文號:30-111-080017 事由:污染水污染管制區 |
否 |
限2022-07-0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3,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05-06 (2022-01-18)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4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1-050008 事由:貴廠從事石油煉製業,領有本府核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原油常壓蒸餾程序(含觸媒重組程序、加氫脫硫處理程序)-原油蒸餾程序(M01),操證字第H6668-01號」,屬應符合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之程序,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11年1月18日至貴廠進行設備元件總有機氣體稽查檢測,其檢測結果:設備元件編號:RF1-13440-V-010-S檢測濃度1萬4,339.9ppm、RF1-13440-O-010-S檢測濃度1萬4,564.9ppm,均超過1萬ppm,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9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設備元件之淨檢測值不得大於1萬ppm)。 |
否 | 不須改善 |
4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05-06 (2022-02-14)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11-050011 事由:貴廠領有本府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硫磺回收處理程序(M14)」證號:H6488-03操作許可證。查2月13日下午12時50分原物料進氣量約15.29Km3/hr,且數值隨時間起伏,惟從中控室發現防制設備廢氣焚化爐(A101)之廢氣流量計數值為11.77m3/hr,且自110年2月14日至今皆為定值,與原物料進料端監測廢氣量有明顯差異,明顯已故障,另同步向貴廠人員確認廢氣流量計已損壞多時,上述操作未維持防制設備監測設施正常運作,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05-06 (2022-03-02)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7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1-050009 事由:貴廠從事石油煉製業,領有本府核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原油常壓蒸餾程序(含觸媒重組程序、加氫脫硫處理程序)-原油蒸餾程序(M01),操證字第H6668-01號」,屬應符合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之程序,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11年3月2日至貴廠進行設備元件總有機氣體稽查檢測,其檢測結果:設備元件編號:TP1-14290-F-030-S檢測濃度1萬8,397.6ppm,超過1萬ppm,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9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設備元件之淨檢測值不得大於1萬ppm)。 |
否 | 不須改善 |
675,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05-06 (2022-03-02)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11-050012 事由:貴廠領有本府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觸媒裂解程序(M27),證號:H6711-11」操作許可證。查貴廠於111年2月13日,硫化氫燃燒塔(A22A)自當日中午12時至下午4時有排放情形,廢氣總流量為1,830m3/hr。另A22A輔助燃燒型式為蒸氣輔助燃燒型式、廢氣燃燒塔頂端截面積為0.1297m2、排放期間廢氣最大流量為0.2Nm3/s,故當時排放速度最快為1.54m/s(0.2/0.1297=1.54),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5條第2項規定,排放速度小於17m/s時,總淨熱值(HT)應大於等於12MJ/Nm3。惟A22A使用期間,有兩小時HT分別為6.15及6.55MJ/Nm3,未達法規要求HT應大於等於12MJ/Nm3,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及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5條第2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2-02-16 (2021-07-07)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4374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8月2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1-020019 事由: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至貴中心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如下: (一)110年7月7日:化學需氧量119mg/L(標準限值:100mg/L)。 (二)110年7月13日:化學需氧量1440mg/L、懸浮固體895mg/L(標準限值依序為:100mg/L、30mg/L)。 (三)110年8月8日:懸浮固體33.5mg/L( 標準限值30mg/L)。 |
否 |
限2021-08-2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4,374,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06-17 (2021-04-15)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0-060012 事由:貴廠領有本府核發之操作許可證「原油常壓蒸餾程序(含觸媒重組程序、加氫脫硫處理程序)-原油蒸餾程序(M01),證號H6668-01號」,該製程需符合「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六章設備元件規定,其中淨檢測不大於一萬ppm。本次檢測時,設備元件編號RF1-12640-V-030-G,測得濃度為1萬1,851.2ppm,超過法規標準,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1-03-16 (2021-01-28)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2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10-030010 事由:貴廠從事石油煉製業,領有本府核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觸媒裂解程序(M27),屬應符合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之程序,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10年1月28日至貴廠進行設備元件總有機氣體稽查檢測,其檢測結果:設備元件編號:FC211450X010S檢測濃度1萬2,041.2ppm,超過1萬ppm,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9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設備元件之淨檢測值不得大於1萬ppm)。 |
否 | 不須改善 |
225,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11-15 (2020-09-10)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9條第1項第2款 文號:20-109-110011 事由:該廠從事石油煉製業,領有本府核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觸媒重組程序(M04),操證字第H1956-14號」,屬應符合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之程序,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09年9月10日至該廠進行設備元件總有機氣體稽查檢測,其檢測結果:設備元件編號:CR2-10080-O-010-G檢測濃度1萬1,058ppm,超過1萬ppm,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9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設備元件之淨檢測值不得大於1萬ppm)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11-15 (2020-10-13)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9條第1項第2款 文號:20-109-110012 事由:該廠從事石油煉製業,領有本府核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烷化程序(M32),操證字第H6617-02號」,屬應符合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之程序,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09年10月13日至該廠進行設備元件總有機氣體稽查檢測,其檢測結果:設備元件編號:ALK40480V040G檢測濃度1萬1,677.2ppm,超過1萬ppm,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9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設備元件之淨檢測值不得大於1萬ppm)。 |
否 | 不須改善 |
12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9-23 (2020-09-02)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9-090017 事由:貴廠領有本府核發之操作許可證「觸媒裂解程序(M27),證號H6711-01號」,查貴廠於109年8月30日下午18:32分將廢氣燃燒塔回收系統(以下簡稱FGRS)開關關閉,導致M27製程開車時之廢氣直接送往地面燃燒塔(A023),並於109年9月1日上午11時將FGRS開關打開,導致109年8月31日為廢氣燃燒塔使用事件日,總流量為33.440Nm3,惟許可證流程圖註1(2)「本廠遇緊急狀況,開車、停車、歲修時之異常廢氣,優先於廢氣燃燒塔廢氣回收系統(FGRS)(E18C)處理,超出廢氣燃燒塔廢氣回收系統負荷時,廢氣分別往地面及高架燃燒塔處理」,貴廠未依照許可證內容操作,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是 原處分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認定事實未臻明確,認定事實未臻明確 |
不須改善 |
100,000 不須繳納 |
2020-05-20 (2020-03-26)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4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9-050021 事由:貴廠領有本府核發之操作許可證「觸媒重組程序(M04),證號H1956-13號」,該製程需符合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規定,其中設備元件之淨檢測值不得大於1萬ppm。本次檢測結果,設備元件編號:CR2-60620-X-070-G檢測濃度為1萬7,599.57ppm,超過管制標準1萬ppm,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4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5-20 (2020-04-09)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4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9-050022 事由:貴廠領有本府核發之操作許可證「原油常壓蒸餾程序-原油蒸餾程序(M02),證號H1954-13號」,該製程需符合「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六章設備元件規定,其中淨檢測不大於一萬ppm。本次檢測結果,設備元件編號:TP212020F020S檢測濃度為2萬9,518.4ppm、TP21202020F040S檢測濃度為1萬3,839.4ppm、TP212030F020S檢測濃度為1萬8,974.4ppm、TP216640O020S檢測濃度1萬9,289.4ppm,共有4個設備元件超過法規規定值,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否 | 不須改善 |
4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2-17 (2019-06-16)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975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文號:30-109-020014 事由: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前往本市桃園區春日路1388巷旁南崁溪支流有泡沫飛濺污染情事,續循線至貴廠稽查,發現貴廠因前日更換消防藥(品)劑隔板開關並測試消防藥(品)劑泡沫濃度時,操作不慎致消防藥(品)劑流至廠內雨水溝,使含消防藥(品)劑之廢水隨雨水溝續流至南崁溪,污染管制區之水體,影響水體水質。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97,5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12-25 (2019-06-16)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825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文號:30-108-120020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罰鍰計算有誤。 事由: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前往本市桃園區春日路1388巷旁南崁溪支流有泡沫飛濺污染情事,續循線至貴廠稽查,發現貴廠因前日更換消防藥(品)劑隔板開關並測試消防藥(品)劑泡沫濃度時,操作不慎致消防藥(品)劑流至廠內雨水溝,使含消防藥(品)劑之廢水隨雨水溝續流至南崁溪,污染管制區之水體,影響水體水質。 |
是 | 不須改善 |
82,500 不須繳納 |
2019-12-25 (2019-07-03)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975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文號:30-108-120022 事由: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前往本市桃園區春日路1388巷旁南崁溪支流有油污殘留污染情事,續循線至貴廠稽查,發現貴廠因前日晚間瞬間強降雨,雨水沖刷廠區地面作業殘留油品流至雨水溝,使含油品之廢水隨雨水溝續流至南崁溪,污染管制區之水體,影響水體水質。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97,5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12-03 (2019-06-05)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8-120004 事由:案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督察大隊派員前往督察,查獲貴廠觸媒重組程序(M04)製程執行設備元件有洩漏情形:開口管線(圖像編碼15:CR2-11860-O-020-G)以火焰離子化偵測器測得揮發性有機物之淨檢測值為17,326ppm,報告值>10,680ppm(10,680ppm為校正氣體濃度),未符合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9條規定標準(10,000ppm)。 |
否 | 不須改善 |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12-03 (2019-06-05)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8-120005 事由:案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督察大隊派員前往督察,查獲貴廠觸媒重組程序(M04)製程執行設備元件有洩漏情形:管線末端製程設備連接或及其它連接元件(圖像編碼7:CR2-10530-X-040-S)以火焰離子化偵測器測得揮發性有機物之淨檢測值為53,469ppm,報告值>10,680ppm(10,680ppm為校正氣體濃度),未符合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9條規定標準(10,000ppm)。 |
否 | 不須改善 |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11-29 (2019-10-18)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8-110038 事由:該廠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M34),操證字第H6456-01號,稽查時污染源及廢水處理廠(W001)運作中,後端設有2套防制設備-觸媒焚化爐(A34A及A34B)處理廢氣,惟稽查時僅有A34B運作,A34A因故障未開啟,與許可證頁次:22/53核定內容不符,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07-11 (2018-12-16)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文號:30-108-070021 事由:查貴公司地下輸油管線破裂,雖已採取緊急應變措施,惟仍有油脂殘留於後街溪水體及沿岸規定距離內,污染水污染管制區,影響水體水質。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06-12 (2019-04-02)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12月0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8-060018 事由:貴公司從事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並領有本府核發固定污染源「廢棄物焚化程序(含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M29),證號:H2639-09號」操作許可證。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08年4月2日至貴公司進行查核,查該製程防制設備旋風分離器(A29A),壓降現場值34.4mmH2O,與操作許可證核定範圍120~150mmH2O不符,核已違反空氣污染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否 |
限2019-12-0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04-03 (2018-10-23)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5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8-040002 事由:貴公司係從事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觸媒重組程序(M04),證號:H1956-10號」,屬應符合「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之程序,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07年10月23日至貴公司進行設備元件總有機氣體稽查檢測,其檢測結果:設備元件編號CR212740X010S檢測濃度1萬7,407ppm,超過1萬ppm,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9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是 訴願駁回 |
限2019-05-0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02-14 (2018-07-20)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3月1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文號:20-108-020005 事由:該公司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觸媒裂解程序(M27),操證字第H6253-00號」,屬公告第3批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查該公司排放管道P030連續自動監測設施,107年第2季氫氧化物、氧氣及排放流率有效監測率分別為81%、84.75%及84.75%,未達85%,核已違反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每季有效監測率應達85%以上)。 |
否 |
限2019-03-1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7-13 (2018-05-30)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8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7-070013 事由:貴公司(桃園煉油廠)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原油蒸餾程序(M23),證號:H1971-08號」操作許可證,應符合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相關規定,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07年5月30日至貴公司(桃園煉油廠)進行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測定,檢測結設備元件編號:ISO20690V030G檢測濃度1萬646ppm。 |
否 |
限2018-08-1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6-29 (2018-04-10)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7月2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7-060023 事由:該廠領有本府核發之操作許可原油常壓蒸餾程序(M01),核定排放管道P005屬公告第3批應設置CEMS並與主管機關連線。查3月22日連線數據SO2濃度3:00為185ppm、4:00 416ppm、5:00為122ppm,二氧化硫之監測數據小時紀錄值高於排放標準之累積時間超過2小時。 |
否 |
限2018-07-2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3-27 (2017-12-29)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依同法第56條第2項規定限期於107年4月27日前提送改善完成證明文件報本府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107年04月2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7-030028 事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06年12月29日至貴公司(桃園煉油廠)進行設備元件總有機氣體稽查檢測。其檢測結果:設備元件編號:RF112100V040G檢測濃度:1萬1,383ppm,超過1萬ppm,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29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設備元件之淨檢測值不得大於1萬ppm)。 |
否 |
限2018-04-2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11-27 (2017-11-24)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2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文號:20-106-110029 事由:一、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下稱VOCs排放標準)第2條第1項第5款規定,因應緊急狀況使用之廢氣燃燒塔屬污染防制設備,另依VOCs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廢氣燃燒塔之母火不可熄滅,且應使用獨立穩定之燃料系統。二、查貴廠106年11月5日1號高架燃燒塔4根母火均熄滅,溫度降至20~20.9℃,確認本案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規定,未維持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正常操作,將依法告發處分。 |
否 |
限2017-12-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07-05 (2017-06-02)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文號:30-106-070005 事由:貴廠未能即時將雨水沖刷N油槽區地面產生之逕流廢水(含油污)抽回處理,直接經由南溝排放口(RD02)排入南崁溪污染水體水質。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6-03-02 (2015-12-17)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5-030002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5-11-19 (2015-10-14)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4-110021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5-01-22 (2014-12-15)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 文號:21-104-010086 |
否 | 不須改善 |
5,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