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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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4 (2023-06-20)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68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40-112-120058 事由:明基公司龍科廠製程產出之廢黑膜(不良品或瑕疵品)、廢透明膜(廢白膜;原料殘料、瑕疵品)皆無法回廠內再利用,明基公司龍科廠以公司產品名義每公斤0.25元方式賣給聚全工業有限公司(下稱聚全公司;原豐安創新國際有限公司)另以每公斤12.5元付費給運輸業者,且以偏光膜採購契約方式與聚全公司簽訂偏光膜採購契約(契約期間:110年8月1日至111年7月31日),並由金永利開發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金永利公司;未領有主管機關核發之清除許可證)運送,並簽訂運送及設備使用作業契約書,續查該公司與聚全公司及金上利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上利公司)簽訂清除再利用合約(合約期間:111年6月1日至112年5月31日),且後續交由聚全公司再利用及委由長祥環保有限公司再利用廢棄物樣態都相同沒有差異,上述行為經認定屬於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及第2條之一所定之廢棄物,明基公司桃園廠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2款及同法第48條行政刑罰規定,後續移請保七三大一中偵辦。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168,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3-12-14 (2023-06-20)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84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12-120059 事由:明基公司龍科廠製程產出之廢黑膜(不良品或瑕疵品)、廢透明膜(廢白膜;原料殘料、瑕疵品)皆無法回廠內再利用,明基公司龍科廠以公司產品名義每公斤0.25元方式賣給聚全工業有限公司(下稱聚全公司;原豐安創新國際有限公司)另以每公斤12.5元付費給運輸業者,且以偏光膜採購契約方式與聚全公司簽訂偏光膜採購契約(契約期間:110年8月1日至111年7月31日),並由金永利開發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金永利公司;未領有主管機關核發之清除許可證)運送,並簽訂運送及設備使用作業契約書,續查該公司與聚全公司及金上利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上利公司)簽訂清除再利用合約(合約期間:111年6月1日至112年5月31日),且後續交由聚全公司再利用及委由長祥環保有限公司再利用廢棄物樣態都相同沒有差異,上述行為經認定屬於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及第2條之一所定之廢棄物,明基公司桃園廠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2款及同法第48條行政刑罰規定,後續移請保七三大一中偵辦。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84,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