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
2024-11-21 (2024-11-04)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8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11月14日。 法規:噪音管制法第13條 文號:22-113-110171 事由:貴公司車輛(牌照號碼:BMX-8598)前經本府通知並限期於113年10月31日前至指定之機動車輛噪音檢驗場所接受檢驗,惟查貴公司車輛已逾期未依規定檢驗,核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3條規定。 |
否 |
限2024-11-14前改善 待改善 |
1,8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07-04 (2023-11-29)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8月1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 文號:44-113-070008 事由: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貴公司於112年11月29日變更機構地址,迄今未提送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變更申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授權訂定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許可文件之變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同意設置文件及許可證記載事項中,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變更時,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之規定。 |
否 |
限2024-08-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07-04 (2024-01-16)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4-113-070007 事由:查貴公司遞送聯單與車輛GPS軌跡資料,貴公司車輛於現場刷取遞送聯單上之條碼確認接收廢棄物時間與車輛GPS軌跡不相符,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公告事項第8項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07-04 (2024-03-01)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第3條 文號:44-113-070006 事由:貴公司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依據「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第3項第3款第1目:「清除指定公告事業所產生之廢棄物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清除者應於廢棄物清運出事業廠後二日內載運廢棄物至處理、再利用、輸出者。其連線申報廢棄物清運情形,得依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及其規定,於現場刷取遞送聯單上之條碼確認接收廢棄物情形。」;查遞送聯單資料,貴公司分別於113年2月27日、113年4月19日將廢棄物清除出廠,惟貴公司遲於113年3月1日、113年4月23日載運廢棄物至處理機構,核以違反前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3-02 (2020-03-02)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文號:40-109-030003 事由: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公告事項二、三、五規定,清運前述公告附件一第39項至第52項廢棄物之清運機具,應於108年6月30日以前裝置系統並經審驗機關審驗合格。經勾稽(勾稽區間:108年7月1日至108年9月11日)貴公司所屬之清運機具(車號:083-UA、57-ZJ)清運聯單發現應裝置GPS而未裝置之異常樣態,經查對異常樣態聯單填報載運廢木材混合物(廢棄物代碼:D-0799),屬前述公告附件一第45項之廢棄物,惟查貴事業遲於108年9月27日方取得裝置即時追蹤系統核可,上開行為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11-28 (2018-10-31)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 文號:44-107-110015 事由:貴公司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證號:106桃廢清字第0129-10號)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略以:「...許可文件內容之變更,應於變更前依原核淮內容辦理,並檢具變更申請表及其變更事項向核發機關提出申請。核發機關得就變更部分審查及核准。因辦理前項之變更,致核發機關變更時,應向原核發機關申請,由原核發機關轉請變更後之核發機關依規定程序辦理。」,惟貴公司未取得清除許可證變更同意,逕行於106年12月8日將清除機具(原置清除機具車號:792-UA)過戶予龍葳環保有限公司,核已違反前開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05-02 (2017-03-17)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6月0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 文號:21-106-050004 事由:貴公司車輛(車號:Q2-045)排放黑煙污染度為46%,超過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否 |
限2017-06-05前改善 待改善 |
5,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2-03-27 (2012-02-17)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4-101-030006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09-02-18 (2008-08-05)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5000元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 文號:21-098-020070 |
否 | 不須改善 |
5,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