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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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8 (2024-07-19)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10月4日
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限改日期:113年11月2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13-100051 事由:本局於113年7月19日會同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稽查,現場查獲該貴公司於清水區北橫二路與北三路旁之5A倉庫(清水區海濱段臨港小段52地號、清水區海濱段2010-5地號及清水區槺榔段837-17地號)未符合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逸散管辦)第4條及第6條第3款規定,缺失如下: (一) 於封閉式建築物內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鹼粉),惟通風口(窗戶)及車輛出入口(大門)未關閉,大量逸散白色粒狀物於大氣中污染空氣,違反逸散管辦第4條,記缺失4點。 (二) 自倉庫載運逸散性污染物質(鹼粉)之運輸車輛離開前,未依(以)加壓沖洗設備清洗車體及輪胎,致倉庫外因運輸車輛所帶出之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鹼粉)污染路面致路面產生明顯色差,違反逸散管辦第6條第3款,記缺失10點。 (三) 綜上,本次合計14點缺失,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
否 |
限2024-11-2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02-22 (2016-09-13)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於106年5月31日前改善完成以符合法令規定,並檢具相關改善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6-020009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6-11-03 (2016-09-13)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貴公司於106年2月13日前改善完成以符合法令規定,並檢具相關改善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5-110001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有疏失_處分書記載錯誤,內容修正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不須繳納 |
2016-07-12 (2016-04-22)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限期於105年8月16日前完成改善,請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提具檢測合格報告及具體改善措施(例如防制設備之操作參數修正等)送本局,屆期未提具檢測合格報告及具體改善措施者,視為未完成改善,自改善期限屆滿翌日起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105年08月1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5-070006 |
否 |
限2016-08-1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5-02-10 (2014-12-26)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命立即停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 文號:20-104-020007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2-10-11 (2012-08-24)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文號:23-101-100001 陳情或撤銷結果:自行撤銷,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陳述意見期間,處分相對人業依規定繳納其應繳費額,實質上已達到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目的,即毋須執行罰鍰處分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