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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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5 (2023-03-23)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本局於112年4月7日確認改善完成在案。限改日期:112年04月07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4款,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2條第2項 文號:30-112-040030 事由:貴公司台南廠屬食品製造業,領有本局核發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並設置乙級廢(污)水專責人員,經本局112年3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台南廠111年7月14日核准專責人員甘○民及及陳○○設置,上述人員為連續三年未經核准設置為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應於到職翌日起六個月內依規定完成到職訓練,並於屆滿後15日內檢具完成到職訓練證明向本局報備,惟未於規定期間內完成到職訓練及報備。 |
否 |
限2023-04-0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4-10-02 (2014-09-16)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違規部分經本局於103年10月1日查詢環保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IWR&MS), 貴公司已完成上述申報聯單清理方式錯誤說明,核認定完成改善,不再予限期改善。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3-100004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