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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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5 (2023-03-23) |
臺南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本局於112年4月7日確認改善完成在案。限改日期:112年04月07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4款,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2條第2項 文號:30-112-040030 事由:貴公司台南廠屬食品製造業,領有本局核發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並設置乙級廢(污)水專責人員,經本局112年3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台南廠111年7月14日核准專責人員甘○民及及陳○○設置,上述人員為連續三年未經核准設置為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應於到職翌日起六個月內依規定完成到職訓練,並於屆滿後15日內檢具完成到職訓練證明向本局報備,惟未於規定期間內完成到職訓練及報備。 |
否 |
限2023-04-0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4-10-02 (2014-09-16)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違規部分經本局於103年10月1日查詢環保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IWR&MS), 貴公司已完成上述申報聯單清理方式錯誤說明,核認定完成改善,不再予限期改善。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3-100004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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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7 (2019-11-07)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2500元整,貴公司應於109年6月15日前檢具廢污水與雨水分流收集之證明文件,倘貴公司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其確認簽章後,向本府報請查驗,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9年06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9-030038 事由:貴廠製程單元之純水系統所產廢水(包含冷卻塔廢水)與屋頂排雨水管線合流收集後進入廢水處理單元集水井(七)(T01-09)內,廢水與雨水合流收集。 |
否 |
限2020-06-1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2,5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6-06 (2017-08-11)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9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文號:30-107-060004 事由:廢水處理流程未依登記事項由最終沉澱池→快混槽(二)→加壓浮除浮設備→放流池,而直接由最終沉澱池接至未登載回收設備後,其廢水排放至廠內DO1告示牌旁之採樣監視井,與放流水混合後排放於地面水體;查切肉區廢水排放於逕流廢水放流口RD02(以下簡稱RD02)上游一未登載集水井,該股廢水藉由RD02排放到地面水體;及調節池發現一孔洞,於該槽體外側發現有一封閉管線(106年6月初封閉),藉以由該封閉管線將調節池及油水分離池廢水排放至廠區外地面水體等情事 |
否 | 不須改善 |
3,096,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3-21 (2017-08-11)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465000元整,並請於106年4月23日前,檢具已恢復原許可操作或提出變更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之相關證明文件,倘貴公司設有廢水專責人員,所提限期改善資料應經該名專責人員簽章確認完成改善後,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文號:30-107-030048 事由:繞流排放;切肉廢水、第一氧化塘旁有一原許可未登載之污泥曬乾床、污泥貯槽等廢(污)水處理流程、排放水量超過原核准之每日最大量,及快混池(三)與加壓浮除槽未使用等與許可登載不符;未依規定保存操作紀錄及污泥清運紀錄。 |
否 | 不須改善 |
465,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1-29 (2016-08-19)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5976000元整,因貴公司已封閉該排放口,故不另予改善期限。惟貴公司應於文到180日內(107年7月27日),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檢具已完成水量自動監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連線傳輸設施及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式電度表設置之相關證明文件,送請本縣環境保護局審查並辦理水污染防治許可文件變更,否則視為未完成改善,依法不得排放作業廢水於地面水體。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文號:30-107-010104 |
是 訴願駁回 |
不須改善 |
5,976,000 已分期已繳清 |
2017-05-24 (2016-08-19)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52800元整,應於106年6月15日前,檢具破損管線已修復之相關證明文件,送請本縣環境保護局審查,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按次裁處。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30-106-050047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法令變更,法令變更 |
否 | 不須改善 |
3,052,800 不須繳納 |
2017-05-15 (2016-08-19) |
彰化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3816000元整,應於106年6月10日前,檢具破損管線已修復之相關證明文件,送請本縣環境保護局審查,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按次裁處。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30-106-050020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原處分無疏失--重複開立裁處 |
否 | 不須改善 |
3,816,000 不須繳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