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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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2 (2020-05-11)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因貴公司已提出未來有機溶劑使用量將控制於20公噸/年內之證明資料,本局不另予限期改善及停工處分。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9-070028 事由:本局於109年5月11日派員至貴公司(台中廠)(地址:臺中市南屯區春社里精科路10號)執行稽查作業,貴公司(台中廠)為金屬表面處理程序,製程流程略為以金屬零件為原料,經噴砂、CNC加工、濕式研磨、防鏽、表面清洗、組立及噴塗後即為成品,貴公司(台中廠)於CNC操作時使用切削液,檢視其物質安全資料表(SDS)成份含有揮發性有機物,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8年8月12日環署空字第1080053859號函釋內容認定為有機溶劑,復經核對原物料使用報表,貴公司(台中廠)108年度全廠有機溶劑(煤油、去漬油、切削液、甲苯、香蕉水、塗料用量合計)使用量為35.10995公噸,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8批第2類有機溶劑作業程序中「同一公私場所有機溶劑總實際使用量達20公噸/年以上」之範疇,依規定應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後始得進行設置及操作,惟截至查核當日貴公司(台中廠)尚未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即逕行現場製程設備設置及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