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01 (2025-05-01)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7月1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33條第2項 文號:30-114-070004 事由:經查貯存系統申報中心,貴公司未於114年1~4月期間依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委託檢驗測定機構監測,亦無相關紀錄可稽,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3條第2項規定暨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爰依同法第54條規定處分。 |
否 |
限2025-07-1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0 尚未繳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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