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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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9 (2018-05-22)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期貴公司觀音廠於107年11月20日前完成改善,並檢送改善完成證明文件報請本府查驗,未於期限屆滿前提報改善證明文件者,視為未完成改善,屆期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7年11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7-100035 事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前於107年5月22日以府環空字第1070122365號函要求貴單位觀音廠提出實際用量之說明及證明文件,惟查貴公司觀音廠所提資料,105年度分散性染料實際用量為85.84公噸,顯超過許可年用核定量75公噸之10%以上,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否 |
限2018-11-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5-12-10 (2015-09-22)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03月0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4-120007 |
否 |
限2016-03-0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