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企業統一編號: 53121117
企業名稱: 利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工廠基礎資料

裁罰紀錄

利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觀音二廠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0-04-21
(2020-03-16)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9-040028
事由:貴廠領有本府核發之操作許可證「膠帶製造程序(M03),證號H6389-00號」。今日現場查核,現場污染源E007、E008、E009、E010皆運作中,防制設備也操作中,現場發現缺失:防制設備吸脫附冷凝設備A001~A006最近一次換碳時間為105年8月至10月,A007~A009最近一次換碳時間為105年10月至12月(許可核定活性碳更換週期為2~3年/次),由最後一次換碳時間推估貴廠至遲應108年8~12月前完成換碳,上述缺失皆未依許可核定內容操作,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24條規定。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8-03
(2018-06-19)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依同法第56條第2項規定限期於107年11月1日前提送改善完成證明文件報本府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107年11月01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7-080002
事由:1.該廠領有本府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熱媒加熱程序(M02)」,證號H6173-00號,受測汙染源為燃油鍋爐(E002),排放管道編號P002、空氣汙染物項目為粒狀汙染物、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稽查時汙染源操作中。3.本府環保局委由勁原環境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採樣分析。 2.採樣分析結果"(PSN結果實測值TSP:518mg/Nm3,標準100mg/Nm3)
限2018-11-0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4-02
(2018-02-09)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81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30-107-040002
事由:貴公司因人為操作不慎導致重油疏漏至觀音工業區雨水道(RD12)後續流至承受水體大堀溪,貴公司未於事故發生後三小時內通報且未採取緊急應變措施。
不須改善 81,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6-10
(2017-05-24)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3條第4項
文號:20-106-060024
事由:該廠排放管道P005、P002、P003、P006,採樣平台及相關設施,未依空污法公告「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之附件第5條規定進行辦理,本案將依違反空污法告發處分。
不須改善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5-12-17
(2015-09-23)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03月1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4-120016
限2016-03-1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5-12-17
(2015-09-23)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03月1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4-120017
限2016-03-1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利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觀音廠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18-10-19
(2018-05-22)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期貴公司觀音廠於107年11月20日前完成改善,並檢送改善完成證明文件報請本府查驗,未於期限屆滿前提報改善證明文件者,視為未完成改善,屆期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7年11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7-100035
事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前於107年5月22日以府環空字第1070122365號函要求貴單位觀音廠提出實際用量之說明及證明文件,惟查貴公司觀音廠所提資料,105年度分散性染料實際用量為85.84公噸,顯超過許可年用核定量75公噸之10%以上,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限2018-11-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5-12-10
(2015-09-22)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03月0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20-104-120007
限2016-03-0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300,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