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開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觀音廠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96924451
管制編號: H53A2611
事業名稱: 同開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觀音廠
事業地址: 桃園市觀音區大潭里環科路二八八號
所在工業區: 桃園市環保科技園區
產業類型: 非有害廢棄物處理業
排放申報類型: 空氣污染;水污染;廢棄物;毒性化學物質
水污染解除列管日期: 2017-09-08
毒性污染物解除列管日期: 2023-08-23
資料日期: 2024-04-28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地方環保局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正向排序
2016-07-18
(2016-07-16)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
文號:44-105-070018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6-07-18
(2016-07-17)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
文號:44-105-070019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6-07-18
(2016-07-18)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
文號:44-105-070020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6-07-19
(2016-07-19)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
文號:44-105-070021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6-07-21
(2016-07-20)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
法規: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文號:44-105-070022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6-07-21
(2016-07-21)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
法規: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文號:44-105-070023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6-07-22
(2016-07-22)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
文號:44-105-070024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6-07-25
(2016-07-23)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
文號:44-105-070025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6-07-25
(2016-07-24)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
文號:44-105-070026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6-07-25
(2016-07-25)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
文號:44-105-070027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6-07-27
(2016-07-26)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
文號:44-105-070028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6-07-27
(2016-07-27)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
文號:44-105-070029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6-07-28
(2016-07-28)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
文號:44-105-070030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8-23
(2017-04-10)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文號:44-106-080002
事由:經查桃園市政府核准貴公司之廢棄物處理許可證(證號:105桃廢處字第0069-2號)附錄3內容,資源化產品(冷結型人造骨材再生粒料)用途範圍係為道路開挖回填土石粒料、管溝回填料或添加材等各項非建築體,惟經南投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4月10日派員至南投市內興段278-2地號稽查結果,發現該地遭回填疑似事業廢棄物(污泥),係貴公司銷售予甲林工程有限公司資源化產品(冷結型人造骨材再生粒料),再由甲林工程有限公司再製成作為控制性低強度混凝土材料(CLMS)之原料經土地所有人同意回填,貴公司產出之資源化產品用於回填土地,不符桃園市政府核准許可內容,核已違反前開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7-19
(2018-07-19)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8月3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文號:44-107-070002
事由: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清除、處理機構除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免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者外,應依本法及其相關規定及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貴公司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乙級廢棄物處理許可證(證號:107桃廢處字第0069-6號),查核准許可內容,收受無機性污泥(廢棄物代碼:D-0902),以固定比例添加水泥、爐石粉、飛灰及螯合劑,經高壓造粒機成型。惟經本局於107年7月19日派員至貴公司(地址:桃園市觀音區環科路288號)查核發現,貴公司將收受廢棄物攪拌經高壓造粒機製程擠壓後,未能造粒成型,不符核准之許可文件內容規定,核已違反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規定處貴公司新臺幣6,000元罰鍰。
限2018-08-31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4-107-090002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9-04
(2018-09-03)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文號:44-107-090002
事由:該公司將收受廢棄物攪拌經高壓造粒機擠壓後,未能造粒成型,不符核准之許可文件內容規定,前經本局桃環事字第1070060075號函限期於107年8月31日前改善完成在案。本局於107年9月3日派員至現場稽查,發現貴公司廠內製程高壓造粒機擠壓後,未能造粒成型,因屆期仍未完成改善,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規定,按次處分。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9-12
(2018-09-12)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文號:44-107-090005
事由:該公司將收受廢棄物攪拌經高壓造粒機擠壓後,未能造粒成型,不符核准之許可文件內容規定,前經本局桃環事字第1070060075號函限期於107年8月31日前改善完成在案。本局於107年9月12日派員至現場稽查,發現貴公司廠內製程高壓造粒機擠壓後,未能造粒成型,因屆期仍未完成改善,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規定,按次處分。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09-19
(2018-09-18)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文號:44-107-090008
事由:該公司將收受廢棄物攪拌經高壓造粒機擠壓後,未能造粒成型,不符核准之許可文件內容規定,前經本局桃環事字第1070060075號函限期於107年8月31日前改善完成在案。本局於107年9月18日派員至現場稽查,發現貴公司廠內製程高壓造粒機擠壓後,未能造粒成型,因屆期仍未完成改善,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規定,按次處分。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10-05
(2018-10-05)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文號:44-107-100006
事由: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清除、處理機構除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免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者外,應依本法及其相關規定及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貴公司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乙級廢棄物處理許可證(證號:107桃廢處字第0069-6號),查核准許可內容,收受無機性污泥(廢棄物代碼:D-0902),以固定比例添加水泥、爐石粉、飛灰及螯合劑,經高壓造粒機成型。惟經本局於107年10月5日派員至貴公司(地址:桃園市觀音區環科路288號)查核發現,貴公司將收受廢棄物攪拌經高壓造粒機製程擠壓後,未能造粒成型,不符核准之許可文件內容規定,核已違反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規定處貴公司新臺幣6,000元罰鍰。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8-11-09
(2018-11-09)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文號:44-107-110009
事由:經查貴事業負責人於107年10月2日變更負責人,惟貴事業未依規定於負責人變更後30日內(即107年11月3日前)辦理處理許可證變更,核已違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規定。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7-09
(2020-06-16)
桃園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9-070041
事由:本局109年6月16日至貴事業廠區稽查,抽查108年7月至109年5月份電腦投料月統計報表,廢棄物無機性污泥(廢棄物代碼:D-0902)、燃煤飛灰(廢棄物代碼:R-1106)廠內每月使用投料量與貴事業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管理資訊系統申報使用量資料皆不一致,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八)之規定,本局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裁罰。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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