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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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9 (2025-05-29)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5條第2項 文號:32-114-050003 事由:(一)本府於113年8月21日府環化字第1130234208號函命貴公司依土污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立即採取場址應變必要措施(第2次)以防堵污染持續外擴。 (二)本府於113年12月12日府環化字第113035973號函備查貴公司「桃園市新屋區蚵殼港段蚵殼港小段326-5(部分)、1287、1288地號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應變必要措施計畫(第1次變更)(修正2版)」在案,且貴公司於應變必要措施計畫內容第六章計畫期程,規劃執行工項: 1.現地土壤開挖排/客土:114年1月~9月執行。 2.重金屬污染土壤離場計劃書:114年1月~3月執行。 3.水力控制之應變措施:114年3月~12月執行。 4.抽出水處理系統:114年3月~12月執行。 5.水處理系統加藥處理(多硫化鈣):114年3月~12月執行。 (三)貴公司於114年4月15日提送「桃園市新屋區蚵殼港段蚵殼港小段326-5(部分)、1287、1288地號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應變必要措施計畫第1季進度報告」至本局審查,經審查發現貴公司尚未執行土壤開挖排/客土、重金屬污染土壤離場計劃書、水力控制之應變措施、抽出水處理系統、水處理系統加藥處理(多硫化鈣),上述工項皆未開始執行,貴公司已違反土污法第15條第2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200,000 尚未繳款 |
2024-08-26 (2023-01-19)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1條第3項第1款 文號:32-113-080001 事由:一、依112年○○月○○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及本局111年○○月○○日環境稽查紀錄表,本案甲○○、乙○○、丙○○及丁○○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或執照,然甲○○仍受芫吉有限公司委託非法處理未經再利用製程之廢酸洗液,且居中引介芫吉有限公司及乙○○,再由乙○○僱用槽車司機,指揮調度司機、尋找棄置點,由槽車司機戊○○及丁○○將廢酸洗液運送至丙○○所承租之本案土地進行排放廢酸洗液作業,並由丙○○掩埋遭棄置之痕跡,上開非法棄置行為,並經本局執行「111年臺中市非法棄置場址處理暨緊急應變計畫」辦理土壤及地下水檢測結果,旨揭地號土地土壤污染物重金屬鋅濃度達3,860毫克/公斤,超過土壤污染(食用作物農地)管制標準(600毫克/公斤) ;重金屬銅濃度達408毫克/公斤,超過土壤污染(食用作物農地)管制標準(200毫克/公斤);重金屬鉻濃度達257毫克/公斤,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250毫克/公斤)。地下水污染物重金屬鋅濃度達61.2毫克/公升,超過地下水第二類管制標準(50毫克/公升)。 二、經本局依土污法第12條第2項規定,以112年1月19日中市環水字第1120005202號公告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並於113年4月22日中市環水字第1130043091號修正公告貴公司/臺端為該場址污染行為人;本案非法棄置行為致土地經公告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應依土污法第41條第3項規定處分。另依土污法第41條第4項規定貴公司有代表權之人/臺端需參與4小時土污法相關法規及環境教育講習。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尚未繳款 |
2024-03-06 (2023-07-04) |
苗栗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1條第3項 文號:32-113-030001 事由:本縣三灣鄉北埔段105地號土地業經本府112年7月4日以府環水字第1120060928B號公告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在案,查芫O公司於109年10月至111年8月間未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之方式清除、處理廢棄物(廢酸洗液),致前揭土地之土壤、地下水經檢測超過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符合土污法第2條第15款第4目未依法令規定清理污染物範疇,經判定屬前揭場址之污染行為人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4-03-01 (2023-04-06) |
環境管理署 |
主旨: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條第3項 文號:32-113-010001 事由:芫吉有限公司棄置廢酸洗液行為,致桃園市新屋區蚵殼港段蚵殼港小段326-5(部分)、1287、1288地號等3筆土地公告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 |
是 訴願人撤回 |
不須改善 |
15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9-11-08 (2019-11-01) |
桃園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文號:40-108-110021 事由:貴事業108年7月5日申報委託清理之無機性污泥(D-0902),惟處理機構遲至108年9月25日處理完成(聯單編號:H538765510800019),貴事業未主動追查其流向並在35日內向桃園市政府報備,核已廢棄物清理法。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