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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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1 (2022-07-29) |
新竹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文號:30-112-030001 事由:貴事業專責人員陳○○於111年8月2日退休,且原設置之代理人為劉○○於108年7月10日離職,雖貴事業於111年7月29日來函擬設置吳○○為代理人,惟吳○○非原設置之代理人,且於111年8月2日離職後均無專責人員或代理人,貴事業未依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規定,由設置之代理人代理並於事實發生後於15日內以書面報請本府備查,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8-07-18 (2018-03-29) |
新竹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7-070006 陳情或撤銷結果:資料鍵入錯誤,裁處書20-107-070006因負責人誤植並未發函,辦理撤銷,已另於裁處書20-107-070009裁處 事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3月29日至貴公司新竹工廠排放管道削減率稽查檢測,發現該公司排放管道(P114)之非甲烷總碳氫化合物削減率結果為25.4%(許可登載規範應大於35%),與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登載不符,已違法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200,000 不須繳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