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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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6 (2024-02-22)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4月1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13-030025 事由:1.貴公司於本市太平區頭汴里長龍路二段233巷1號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領有本局核發之簡易排放地面水體許可文件(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2818-00號),經本局於113年2月22日派員前往查核,並會同現場人員於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採驗原水槽水質,發現貴公司T01- 01原水槽採驗原水檢測結果,pH值為7.3(許可登載範圍2~6.7)、鎘濃度值為0.522mg/L (許可登載範圍0.018mg/L)、總鉻濃度值為49.4 mg/L (許可登載範圍1.34mg/L) 、鎳濃度值為1.78 mg/L (許可登載範圍0.63mg/L),超出許可範圍,明顯與許可登載內容不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2.違規限期改善部分:未依許可登記事項運作,請貴公司於113年4月11日前提送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變更申請文件等資料送交本局,屆時未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罰。 |
否 |
限2024-04-1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