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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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5 (2024-03-21)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2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4月1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3-050015 事由:本局於113年3月21日16時整派員前往稽查,現場於放流口採集水樣檢驗及送驗,水樣檢測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 |
否 |
限2024-04-1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20,000 分期繳款中 |
2024-03-26 (2024-02-22)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4月1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13-030025 事由:1.貴公司於本市太平區頭汴里長龍路二段233巷1號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領有本局核發之簡易排放地面水體許可文件(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2818-00號),經本局於113年2月22日派員前往查核,並會同現場人員於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採驗原水槽水質,發現貴公司T01- 01原水槽採驗原水檢測結果,pH值為7.3(許可登載範圍2~6.7)、鎘濃度值為0.522mg/L (許可登載範圍0.018mg/L)、總鉻濃度值為49.4 mg/L (許可登載範圍1.34mg/L) 、鎳濃度值為1.78 mg/L (許可登載範圍0.63mg/L),超出許可範圍,明顯與許可登載內容不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2.違規限期改善部分:未依許可登記事項運作,請貴公司於113年4月11日前提送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變更申請文件等資料送交本局,屆時未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罰。 |
否 |
限2024-04-1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4-28 (2020-02-11)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1項規定命全部停工(產出廢水製程)。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文號:30-109-040021 事由:本局於109年2月11日16時整派員前往臺中市大里區健東路116號稽查,貴公司於該地點設立廠房從事金屬研磨作業,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之事業(金屬表面處理業),應申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貯留許可證後,始得為之;查現場未發現有排放之行為,惟有未取得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貯留許可證逕將製程產生廢水貯留於設施內(製程產生廢氣經旋風集塵器、水洗塔洗滌後排放至大氣中,其水洗塔洗滌廢水貯留於池內)之情事。 |
否 | 不須改善 |
3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