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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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9 (2020-08-31)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1條第3項 文號:32-109-100001 陳情或撤銷結果:資料鍵入錯誤,因本案處分相對人資料選擇錯誤,故另案重新開立裁處資料 事由: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9年8月31日至15日執行「地面貯存設施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預防與調查示範計畫」調查結果,旨揭供油服務中心土壤污染物總石油碳氫化合物濃度最高值達42,200毫克/公升、地下水污染物總石油碳氫化合物濃度最高值達53.6毫克/公升,已超過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土壤:1,000毫克/公斤,地下水:10毫克/公升)。二、上述土壤及地下水異常位置鄰近泵浦房、輸油管線及柴油槽,顯示污染係貴公司所屬台中供油服務中心於運作、管線輸送過程污染物洩漏致土地受污染,本局已依土污法第2條第15款第1目、第12條第2項規定公告為污染控制場址,並認定貴公司為場址污染行為人,本局將依土污法第41條第3項第1款規定處分。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0 不須繳納 |
2016-03-03 (2015-10-13)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30-105-030005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訴願決定書裁定另為適法處分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 不須繳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