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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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1 (2016-11-20)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文號:30-108-100068 事由:該公司所屬台中廠於本市梧棲區草湳里自立三街222之1號從事玻璃業,領有本局核發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0562-03號),經查符合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之事業,惟貴公司(台中廠)未於105年11月19日前依規定完成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代理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
否 | 不須改善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2-12-04 (2012-10-11)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1年12月28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1-120003 |
否 |
限2012-12-2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