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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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2 (2015-11-27)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1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08-090059 陳情或撤銷結果:案件廢止,該公司前於105年1月4日已向本局提送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文件,另本案實際開工日為105年1月8日,符合施工前之條件,爰認定不予處分。 事由:貴公司於本市梧棲區港加段0112、0111地號2筆土地施作巨菱精密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實驗室大樓新建工程建築工程,經本局查核結果,發現該工程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營建工地,貴公司未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本局核准,即先行施工且該工程已竣工,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該工程已於106年4月26日竣工,故無再限期辦理改善必要。 |
否 | 不須改善 |
11,000 不須繳納 |
2016-09-20 (2016-06-28)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12月1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2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05-090015 |
否 |
限2016-12-12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