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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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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7 (2020-03-30)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253500元整,限期於109年5月18日前完成改善。限改日期:109年05月1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9-050005 事由:貴公司所屬二廠於本市神岡區豐洲里豐洲路301巷1之3號,從事電鍍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0866-05號),經本局於109年3月30日上午11時20分前往查核並會同貴公司於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pH:11.6(限值:6.0-9.0),重金屬鎳:1.51mg/L(限值:1.0 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貴公司表示,因快混槽(T01-9)加藥機故障,於放流口(D01)採樣當場檢驗pH為11.6,未符合放流水標準(6.0-9.0),立即請人維修更換加藥機馬達後,並於是(30)日約14時再於放流口(D01)採樣當場檢驗pH為6.5符合放流水標準(限值:6.0-9.0),認定pH完成改善。 |
否 |
限2020-05-1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253,500 已分期已繳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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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2 (2018-12-10)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5000元整,限期於108年2月19日前完成改善且檢具符合放流水標準之檢測報告(項目須包含化學需氧量等項目)及「改善措施執行完成報告書」或停工、停業等證明文件報請查驗,否則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8年02月1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8-010031 事由:貴公司所屬二廠位於本市神岡區豐洲里豐洲路301巷1之3號從事電鍍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0866-05號),經本局於107年12月10日前往查核並於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檢測值:314mg/L(限值:100 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19-02-1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5,000 已分期已繳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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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0 (2018-05-31)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8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7-070033 事由:1.貴公司於本市神岡區豐洲路301巷1之3號設立高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二廠從事電鍍作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0866-05號),案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以下簡稱中督隊)於107年5月31日前往督察結果,廢水處理設施化學沉澱池至放流監視槽之管線處發現一不明管線匯入,經查該管源自地下水井,查核時該管線閥門關閉並無地下水排入匯流至化學沉澱池與放流槽間之管線,該不明管線流向、源頭位置及匯入點會同貴公司代表確認無誤。查該不明管線未登載於許可文件中,貴公司所屬二廠未依水污染防治許可文件內容登載事項運作,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2.貴公司所屬二廠已於107年7月16日(改善期限:107年8月10日)以107環水字第10707116號函檢恢復原許可文件證明文件,並經本局於107年7月18日前往複查結果,貴廠已恢復原許可文件運作,予以認定改善完成。 |
否 |
限2018-08-1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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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21 (2015-09-24)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5-010024 |
否 | 不須改善 |
60,000 已分期已繳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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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12 (2015-01-21)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70000元整,貴公司已於期限內函送「違規原因探究及改善措施報告書」至本局,請確實於103年3月31日前完成改善且檢具符合放流水標準之檢測報告(項目須包含鎳)及「改善措施執行完成報告書」或停工、停業等證明文件報請查驗,否則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按日連續處罰;檢測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檢驗測定機構辦理。(請注意時效)限改日期:104年03月31日。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4-030016 |
否 |
限2015-03-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70,000 已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