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企業統一編號: 22928284
企業名稱: 高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工廠基礎資料

裁罰紀錄

高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二廠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4-02-26
(2024-01-24)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365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3月2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3-020010
事由:貴公司(二廠)於本市神岡區從事電鍍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經本局於113年1月24日派員前往查核,並會同貴公司(二廠)代表人員當場於放流口(D01)採樣檢測結果,鎳:1.95mg/L (限值:1.0mg/L) ,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40條第1項規定。違規限期改善:請貴公司(二廠)於113年3月29日前檢送完成改善且檢具符合放流水標準之水質檢測報告(須含鎳項目)及報請本局查驗,屆時未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罰。
限2024-03-2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36,500
已分期已繳清
2023-07-18
(2023-06-12)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12-070020
事由: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2年5月4日環署循字第1121052485號函及112年5月31日環署循字第1121066223號函辦理。 二、貴公司二廠從事金屬加工處理作業,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金屬製品製造業,惟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勾稽資料及本局於112年6月12日至貴公司稽查結果,貴公司金屬電鍍處理程序產出之廢酸洗液(R-2502)於110年10月31日申報貯存量為1.91公噸,110年11月25日清除1.74公噸,尚餘0.17公噸未清除,故自110年10月31日起開始貯存,依規應於111年9月前完成清除,惟至112年3月6日方清除1.41公噸,貯存期間已逾1年,且未於貯存期限屆滿2個月前向本局申請延長,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規定。 三、法令宣導,以上經業者確認無誤後簽名。
不須改善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2-05-26
(2022-04-21)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56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6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1-050033
事由:貴公司(二廠)於本市神岡區豐洲里豐洲路301巷1-3號從事電鍍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0866-07號),經本局於111年4月21日派員前往查核,並會同貴公司(二廠)代表人員當場於放流口(D01)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檢測值:37.6mg/L (限值:30.0mg/L)、鎳檢測值:1.83mg/L (限值:1.0mg/L) ,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限2022-06-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56,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17-11-10
(2017-09-21)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399000元整,請確實辦理改善並限期於106年12月4日完成改善且檢具符合放流水標準之水質檢測報告及「改善措施執行完成報告書」或停工停業之證明文件報請本局查驗,屆時未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罰。 請於106年12月4日前檢具恢復原許可登記事項運作之證明文件或提送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變更申請文件等資料送交本局報請查驗,屆時未完成補正者,將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6年12月0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6-110013
事由:貴公司二廠於本市神岡區豐洲里豐洲路301巷1之3號從事電鍍業,領有本局核發之排放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0866-05) ,經本局於106年9月21日派員前往稽查結果,查獲以下違規事項: 一、本局當日派員至貴公司二廠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氰化物檢測值:4.02mg/L(限值:1.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二、現場量測T01-7氰系第二氧化槽氫離子濃度指數(pH值)檢測值為10.6,許可核准之操作數值範圍為6至9,顯與許可登記不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限2017-12-04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399,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17-11-10
(2017-09-21)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請於105年12月4日前檢具恢復原許可登記事項運作之證明文件或提送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變更申請文件等資料送交本局報請查驗,屆時未完成補正者,將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6年12月0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6-110014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經審酌陳述及違規原因探究,係屬同一行為,爰從一重處。
事由:貴公司二廠於本市神岡區豐洲里豐洲路301巷1之3號從事電鍍業,領有本局核發之排放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0866-05) ,經本局於106年9月21日派員前往稽查結果,現場量測T01-7氰系第二氧化槽氫離子濃度指數(pH值)檢測值為10.6,許可核准之操作數值範圍為6至9,顯與許可登記不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限2017-12-04前改善
不須改善
60,000
不須繳納
2013-07-17
(2013-05-30)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80000元整。限改日期:102年08月01日。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2-070022
限2013-08-01前改善
待改善
80,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11-02-11
(2010-11-30)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70000元整。限改日期:100年03月30日。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0-020001
限2011-03-3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70,000
已分期已繳清

高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0-05-07
(2020-03-30)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53500元整,限期於109年5月18日前完成改善。限改日期:109年05月1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9-050005
事由:貴公司所屬二廠於本市神岡區豐洲里豐洲路301巷1之3號,從事電鍍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0866-05號),經本局於109年3月30日上午11時20分前往查核並會同貴公司於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pH:11.6(限值:6.0-9.0),重金屬鎳:1.51mg/L(限值:1.0 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貴公司表示,因快混槽(T01-9)加藥機故障,於放流口(D01)採樣當場檢驗pH為11.6,未符合放流水標準(6.0-9.0),立即請人維修更換加藥機馬達後,並於是(30)日約14時再於放流口(D01)採樣當場檢驗pH為6.5符合放流水標準(限值:6.0-9.0),認定pH完成改善。
限2020-05-1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53,500
已分期已繳清
2019-01-22
(2018-12-10)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5000元整,限期於108年2月19日前完成改善且檢具符合放流水標準之檢測報告(項目須包含化學需氧量等項目)及「改善措施執行完成報告書」或停工、停業等證明文件報請查驗,否則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8年02月1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8-010031
事由:貴公司所屬二廠位於本市神岡區豐洲里豐洲路301巷1之3號從事電鍍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0866-05號),經本局於107年12月10日前往查核並於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檢測值:314mg/L(限值:100 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限2019-02-1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5,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18-07-20
(2018-05-31)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8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7-070033
事由:1.貴公司於本市神岡區豐洲路301巷1之3號設立高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二廠從事電鍍作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0866-05號),案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以下簡稱中督隊)於107年5月31日前往督察結果,廢水處理設施化學沉澱池至放流監視槽之管線處發現一不明管線匯入,經查該管源自地下水井,查核時該管線閥門關閉並無地下水排入匯流至化學沉澱池與放流槽間之管線,該不明管線流向、源頭位置及匯入點會同貴公司代表確認無誤。查該不明管線未登載於許可文件中,貴公司所屬二廠未依水污染防治許可文件內容登載事項運作,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2.貴公司所屬二廠已於107年7月16日(改善期限:107年8月10日)以107環水字第10707116號函檢恢復原許可文件證明文件,並經本局於107年7月18日前往複查結果,貴廠已恢復原許可文件運作,予以認定改善完成。
限2018-08-1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6-01-21
(2015-09-24)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文號:30-105-010024
不須改善 60,000
已分期已繳清
2015-03-12
(2015-01-21)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70000元整,貴公司已於期限內函送「違規原因探究及改善措施報告書」至本局,請確實於103年3月31日前完成改善且檢具符合放流水標準之檢測報告(項目須包含鎳)及「改善措施執行完成報告書」或停工、停業等證明文件報請查驗,否則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按日連續處罰;檢測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檢驗測定機構辦理。(請注意時效)限改日期:104年03月31日。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4-030016
限2015-03-31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70,000
已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