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違規日![]() |
縣市 | 裁罰內容 | 訴願狀態 |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 裁罰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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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4 (2020-08-31)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8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2月0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0-030005 事由:本局109年8月31日派員前往執行複查並會同貴公司所屬潭子廠代表於放流口(D01)處採樣檢測結果,硝酸鹽氮測值為56mg/L(109年6月30日檢測結果55.6mg/L,限值:50mg/L),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情形,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依法按次處罰。 |
否 |
限2021-02-0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8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20-08-29 (2020-06-30)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35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8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9-080017 事由:貴公司於本市潭子區栗林里祥和路35巷9號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文件(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0637-05號),經本局於109年6月30日派員前往並會同查核該公司所屬潭子廠代表於放流口(D01)處採樣檢測結果,鎳測值1.17mg/L(限值:1mg/L),懸浮固體測值48.5mg/L(限值:30mg/L)及硝酸鹽氮55.6mg/L(限值:5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0-08-31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30-110-030005 |
135,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7-02-10 (2016-07-11)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2月16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 文號:30-106-020008 |
否 |
限2017-02-1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
2013-10-01 (2013-08-08) |
臺中市 |
主旨:罰鍰新臺幣170000元整,限期改善或補正部分:請確實進行廢水設施功能改善作業,並於102年10月16日前完成改善及檢具符合放流水標準之水質檢測報告(項目包含懸浮固體及鎳)或停工、停業等證明文件送交本局收受並報請查驗,屆期若未送前述文件報請查驗或經查驗未完成改善,依法執行按日連續處罰,檢測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檢驗測定機構辦理。(請注意時效,限期改善通知書業以本局102年9月13日中市環水字第1020092427號函諒達。)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2-100001 陳情或撤銷結果:自行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重複處分,因本裁處書與30-102-100006相同,為重複開立,將予撤銷。 |
否 | 不須改善 |
170,000 無分期已繳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