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企業統一編號: 86543377
企業名稱: 天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工廠基礎資料

裁罰紀錄

天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3-09-23
(2023-09-01)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文號:30-112-090020
事由:該公司未依規定每日記錄廢水處理設施累計用電度數及操作參數值一次,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規定。
不須改善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5-05-08
(2015-03-30)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80000元整,限期於104年6月20日前完成改善且檢具符合放流水標準之水質檢測報告(項目須包括懸浮固體物)及「改善措施執行完成報告書」或停工、停業等證明文件報請查驗,否則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4年06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4-050001
限2015-06-2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8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4-05-16
(2014-04-26)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
文號:40-103-050018
不須改善 6,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3-10-08
(2013-08-08)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70000元整,違規限期改善部分:請確實進行廢水設施功能改善作業,並於102年10月16日前完成改善及檢具符合放流水標準之水質檢測報告(項目包含懸浮固體及鎳)或停工、停業等證明文件送交本局收受並報請查驗,屆期若未送前述文件報請查驗或經查驗未完成改善,依法執行按日連續處罰,檢測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檢驗測定機構辦理。(請注意時效,限期改善通知書業以本局102年9月13日中市環水字第1020092427號函諒達。)限改日期:102年10月16日。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2-100006
限2013-10-16前改善
待改善
17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2-10-11
(2012-07-23)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9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1-100017
不須改善 19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9-02-19
(2009-01-09)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098年02月10日。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098-020004
限2009-02-1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8-08-05
(2008-05-27)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9條
文號:30-097-080001
不須改善 60,000
無分期已繳清

天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潭子廠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1-03-04
(2020-08-31)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8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2月0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0-030005
事由:本局109年8月31日派員前往執行複查並會同貴公司所屬潭子廠代表於放流口(D01)處採樣檢測結果,硝酸鹽氮測值為56mg/L(109年6月30日檢測結果55.6mg/L,限值:50mg/L),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情形,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依法按次處罰。
限2021-02-0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8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0-08-29
(2020-06-30)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35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8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9-080017
事由:貴公司於本市潭子區栗林里祥和路35巷9號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文件(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0637-05號),經本局於109年6月30日派員前往並會同查核該公司所屬潭子廠代表於放流口(D01)處採樣檢測結果,鎳測值1.17mg/L(限值:1mg/L),懸浮固體測值48.5mg/L(限值:30mg/L)及硝酸鹽氮55.6mg/L(限值:5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限2020-08-31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30-110-030005
135,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2-10
(2016-07-11)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2月16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
文號:30-106-020008
限2017-02-16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3-10-01
(2013-08-08)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70000元整,限期改善或補正部分:請確實進行廢水設施功能改善作業,並於102年10月16日前完成改善及檢具符合放流水標準之水質檢測報告(項目包含懸浮固體及鎳)或停工、停業等證明文件送交本局收受並報請查驗,屆期若未送前述文件報請查驗或經查驗未完成改善,依法執行按日連續處罰,檢測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檢驗測定機構辦理。(請注意時效,限期改善通知書業以本局102年9月13日中市環水字第1020092427號函諒達。)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02-100001
陳情或撤銷結果:自行撤銷,原處分有疏失_重複處分,因本裁處書與30-102-100006相同,為重複開立,將予撤銷。
不須改善 170,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