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大安一廠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22069853
管制編號: L9900036
事業名稱: 民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大安一廠
事業地址: 臺中市大安區頂安里東西三路一○號
所在工業區: 非屬工業區類
產業類型: 未分類其他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
排放申報類型: 空氣污染;水污染;廢棄物
資料日期: 2026-01-11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地方環保局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18-02-12
(2018-01-15)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自107年01月15日起停止作為、停止貯存、停工、停產。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7-020009
事由:該公司大安瀝青廠於臺中市大安區大安段1-51地號從事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瀝青混凝土製造程序M01),領有本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中市府環空設字第0419-00號),案經本局於107年1月15日派員前往稽查,查獲該公司大安瀝青廠未依法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而逕行從事前述作業,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7-09-05
(2017-06-20)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期於106年10月13日前提出改善證明文件限改日期:106年10月1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06-090003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無疏失_其他,另案開立裁處總公司
事由:本局於106年6月20日派員至貴公司(大安一廠)執行稽查作業,查獲現場缺失如下:(一)現場堆置區域灑水未涵蓋全區,且未設防溢座,記缺失4點。(二)室外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未採密閉輸送,且無集氣設備或自動灑水系統,記缺失10點。(三)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級配不足,廠內舖設RC路面,有明顯車行色差,記缺失4點。(四)設有自動洗車平台,並符合自動洗車設備規範,惟未記錄用電或用水量,記缺失4點。(五)脈動式袋式集塵器(A303)未操作時,其壓差計讀值為9mmH2O,未能顯示是否正常操作,記缺失4點。綜上,本次缺失共計26點,已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5條、第6條及第7條暨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限2017-10-13前改善
不須改善
100,000
不須繳納
2014-01-09
(2013-11-11)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命立即停工,並限期於103年2月17日前備齊相關申請文件提出設置及操作許可申請。限改日期:103年02月17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
文號:20-103-010008
限2014-02-17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3-05-08
(2013-03-22)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2年06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文號:20-102-050004
限2013-06-1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3-05-08
(2013-03-22)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2年06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文號:20-102-050005
限2013-06-10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11-02-10
(2011-01-08)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90000元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
文號:30-100-020003
陳情或撤銷結果:撤銷並另立裁處書,原處分有疏失_處分書記載錯誤,原處分主體誤繕
不須改善 90,000
不須繳納
2010-08-23
(2010-05-20)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70000元整。限改日期:099年06月28日。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文號:30-099-080008
限2010-06-2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7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9-05-15
(2009-04-23)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098年08月13日。
法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
文號:20-098-050009
限2009-08-1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200,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09-01-12
(2008-10-07)
臺中市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條
文號:30-098-010002
不須改善 100,000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