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發畜牧場

單位基本資料

企業統一編號:
管制編號: M3600914
事業名稱: 益發畜牧場
事業地址: 南投縣竹山鎮中和段一四三四地號
所在工業區: 非屬工業區類
產業類型: 豬飼育業
排放申報類型: 水污染;廢棄物
資料日期: 2024-10-06
即時監測資料來源:切換為中央Open Data資料

裁罰紀錄

裁罰/違規日正向排序 縣市 裁罰內容 訴願狀態 限改日期-改善完妥 裁罰費用
2024-09-04
(2024-05-21)
*違規情節重大
南投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3904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8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3-090001
事由: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一年內經二次限期改善仍違反相同法令。
限2024-08-05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39,040
尚未繳款
2024-04-10
(2024-02-01)
南投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4148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4月0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3-040002
事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2月1日進行稽查採樣(竹山鎮前山路二段382號),稽查當時發現貴畜牧場放流口有廢(污)水排放情形,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並送驗,檢驗結果懸浮固體345mg/L,已超出事業別(畜牧業)之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150mg/L)。
限2024-04-03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41,48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03-18
(2023-12-13)
南投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18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3月18日。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文號:40-113-030004
事由:1.本局於112年12月13日09時30分會同中和里長、里民、陳玉玲議員、農業處及業者至場內稽查,發現場內露天曝曬豬糞產生明顯異味,另查該場內設施及設備均未有明顯中文標示。 2.次查該場雞、豬舍設備較為簡陋,僅設置帆布及噴霧設備較無法有效阻止或降低異味逸散,本局請業者應加強管理。 3.末查該場污水處理設施(紅泥沼氣袋)水管有滲水之情事,雖尚未流至場外,仍請業者儘速改善。 4.綜上,該場已違反廢清法第36條第1項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4款之規定,本局依法告發。
限2024-03-1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18,0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4-01-02
(2023-10-16)
南投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772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2月2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3-010002
事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2年10月16日進行完成改善之現場查驗(竹山鎮前山路二段382號),稽查當時發現貴場放流口有廢(污)水排放情形,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並送驗,檢驗結果懸浮固體:255mg/L及化學需氧量640mg/L,已超出事業別(畜牧業)之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150mg/L及化學需氧量600mg/L)。
限2023-12-2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77,2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09-21
(2023-08-02)
南投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896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0月07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2-090006
事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2年8月2日及21日至現場稽查(竹山鎮前山路二段382號),稽查當時發現貴場放流口有廢(污)水排放情形,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並送驗,檢驗結果懸浮固體161mg/L及159mg/L,已超出事業別(畜牧業)之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150mg/L)故本府從一重處分。
限2023-10-07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30-113-010002
8,960
無分期已繳清
2023-07-19
(2023-06-01)
南投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357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7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文號:30-112-070004
事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2年6月1日至現場稽查(地址:竹山鎮前山路二段382號),稽查當時發現貴畜牧場放流口有廢(污)水排放情形,稽查人員於放流口採集水樣並送驗,檢驗結果懸浮固體725mg/L、生化需氧量524mg/L及化學需氧量1680mg/L,已超出事業別(畜牧業)之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150mg/L、生化需氧量80mg/L及化學需氧量600mg/L)。
限2023-07-31前改善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30-112-090006
35,700
無分期已繳清
2022-09-28
(2022-08-23)
南投縣 主旨:罰鍰新臺幣34673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9月0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文號:30-111-090006
事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1年8月23日至現場稽查,發現場內廢水收集渠道至初沉池(T01-1)間隔板處有廢(污)水疏漏情形,稽查當時並無採取緊急應變措施及通報,致廢水經由該處疏漏至雨水溝後排出廠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規定。
限2022-09-08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34,673
無分期已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