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4-08 (2022-03-01) |
南投縣 |
主旨: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4月29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法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9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3條,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 文號:30-111-040001 事由:貴公司遲至111年3月1日為止,仍未提出名間廠乙級廢(污)水專責人員設置申請,其代理人柯○○代理期間已超過三個月,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
否 |
限2022-04-29前改善 已改善完成 |
10,000 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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